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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好房子建设技术导则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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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地方其他
  • 更新日期:202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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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子   吉林省   建设   技术导则
资源简介
吉林省好房子建设技术导则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good housing construction
in Jilin province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25年1月2日
2025·长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通 告
第669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
《吉林省好房子建设技术导则》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好房子”“好小区”“好社区”“好城区”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引导“好房子”建设,统一技术要求,现发布《吉林省好房子建设技术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月2日

前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好房子”“好小区”“好社区”“好城区”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安排,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总结工程实践经验,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产业政策,结合吉林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场地与环境;5 设计;6 施工;7 验收;8 运维。
本导则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导则在执行过程中,请相关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地址:长春市宽城区贵阳街287号,邮编:130051,E-mail:jljsbz@126.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主编单位: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吴雪岭衣建全孙其锋刘晓杰
武 术 臧炜彤
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周毅 陶乐然崔永生赵 卓
邵子平崔玉磊李永红

目次
1 总则 ................................................................................................ 1
2 术语 ................................................................................................ 2
3 基本规定 ........................................................................................ 4
4 场地与环境 .................................................................................... 5
4.1 一般规定 ............................................................................... 5
4.2 安全韧性 ............................................................................... 5
4.3 生活便利 ............................................................................... 7
4.4 环境宜居 ............................................................................... 9
5 设计 .............................................................................................. 15
5.1 一般规定 ............................................................................. 15
5.2 建筑 ..................................................................................... 15
5.3 结构 ..................................................................................... 28
5.4 供暖通风 ............................................................................. 30
5.5 给水排水 ............................................................................. 33
5.6 电气 ..................................................................................... 35
5.7 室内装修及部品配件 ......................................................... 40
5.8 智慧化 ................................................................................. 41
6 施工 .............................................................................................. 48
6.1 一般规定 ............................................................................. 48
6.2 材料及部品 ......................................................................... 48
6.3 施工技术 ............................................................................. 50
6.4 绿色施工 ............................................................................. 50
6.5 质量控制 ............................................................................. 51
7 验收 .............................................................................................. 58
7.1 一般规定 ............................................................................. 58
7.2 隐蔽验收 ............................................................................. 58
7.3 质量验收 ............................................................................. 58
8 运维 .............................................................................................. 60
8.1 一般规定 ............................................................................. 60
8.2 物业基础服务 ..................................................................... 60
8.3 智慧服务 ............................................................................. 62
8.4 社区增值服务 ..................................................................... 63
附录A 套型功能空间及设备设施选配表 ..................................... 64
本导则用词说明 ................................................................................ 68
引用标准名录 .................................................................................... 69
1
1 总则
1.0.1 为引导好房子建设,统一技术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做到绿色、低碳、智慧、安全,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好房子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维。
1.0.3 好房子建设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 术语
2.0.1 好房子good housing
符合绿色、低碳、智慧、安全要求的高质量住宅。
2.0.2 各级生活圈pedestrian-scale neigh-borhood at all levels
包括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规定的十五分钟生活圈、十分钟生活圈和五分钟生活圈。
2.0.3 居住街坊neighborhood block
由支路等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的住宅用地,是住宅建筑组合形成的居住基本单元;居住人口规模在1000人~3000人(300套~1000套住宅,用地面积2hm2~4h m2)配建有便民服务设施。
2.0.4 住区 residential area
包括各级生活圈及居住街坊在内的居住区。
2.0.5 居住区容积率residential area plot ratio
各级生活圈内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2.0.6 公共绿地 public green landuse
为居住区配套建设、可供居民游憩或开展体育活动的公园绿地。
2.0.7 住宅用地容积率residential land plot ratio
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2.0.8 集中绿地 concentrated green landuse
居住街坊内宽度不小于8m,其中设有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且有不少于1/3的面积在标准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
2.0.9 居住街坊绿地率 residential neighborhood green space ratio
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2.0.10 热岛强度heat island intensity
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温的差别,用二者代表性测点
3
气温的差值表示,是城市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2.0.11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annual runoff volume capture ratio
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的入渗、滞蓄、调蓄和收集回用,场地内累计一年得到控制的雨水量占全年总降雨量的比例。
2.0.12 使用面积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
2.0.13 全装修decorated
在交付前,住宅建筑内部墙面、顶面、地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门窗、固定家具、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厨房、卫生间固定设施安装到位;公共建筑公共区域的固定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水、暖、电、通风等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到位。
2.0.14 全龄友好age-friendly
针对老年、青壮年、少年、儿童等各个年龄段的特点,提供相应的人性化设计与服务设施,满足不同年龄层次人群出行、健身、交流等方面的需求。
2.0.15 绿色建材green building material
在材料生产、使用、处理和回收过程中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影响最小、资源消耗最少的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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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好房子建设应符合绿色、低碳、智慧、安全的要求,满足环境宜居、生活便利、功能适用、协调美观、安全韧性、耐久适变、健康舒适、全龄友好、节能环保、经济长效及智慧化的功能需求。
3.0.2 好房子的建设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经济、人文、民族特色等因素进行。
3.0.3 好房子所在区域应与周边现有建筑、自然环境、交通体系相结合,住区整体应与周边城镇空间相互衔接,体现城镇风貌和文化特色,形成较强的地域特征。
3.0.4 好房子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 50378二星级及以上的标准要求。
3.0.5 好房子在性能上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住宅性能评定标准》GB/T 50362中2A级的要求。
3.0.6 好房子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比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的规定值提高10%或建筑供暖空调负荷降低5%。
3.0.7 好房子的运维应提供全方位的基础物业服务,并充分考虑业主的不同需求,有针对性的提供多元化菜单式服务;整体运维中应满足智慧物业、社区增值服务的要求。
3.0.8 宜在设计、施工、运维阶段使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现全过程BIM使用和交付,交付成果应包含隐蔽工程建设数据信息的可视化模型、文件。
3.0.9 在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应明确其性能参数、构造措施和验收标准。
3.0.10 应对水、电、燃气等进行分户、分项计量,并应采用远程计量系统。
3.0.11 采用集中供暖的住宅宜设置热计量装置或预留热计量装置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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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场地与环境
4.1 一般规定
4.1.1 好房子的建设场地应符合安全韧性、生活便利、环境宜居的要求。
4.1.2 场地内的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的要求,并在标准的基础上降低开发强度、提高绿地率和日照标准。
4.1.3 场地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 50378二星级的标准要求。
4.2 安全韧性
4.2.1 场地应避开滑坡、泥石流等地质危险地段,易发生洪涝地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涝基础设施;场地不应有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不应有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的危害。
4.2.2 场地的车行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保证消防车通行顺畅。
4.2.3 场地内应为物流、外卖、防疫等设置预留空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入口处应设置不小于50 m2的缓冲空间,场地宜满足消毒、测温、医护人员临时工作救护车停放及运送病人的需要;
2 场地内物流、外卖等交通流线应设置合理,应有快递车、外卖车专用停放场所。
4.2.4 场地内应在单元附近预留急救护车、搬家车及无障碍停车空间。
4.2.5 场地内的人行道、坡道、台阶、建筑岀入口及平台、建筑室外活动场均应设有防滑措施,其防滑等级不应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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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地面防滑技术规程》
JGJ/T 331的Ad、Aw的规定。
4.2.6 检查井盖不宜设置在人行道上,确需设置时,应与路面一体化设计,并采取相应的减震、防噪、防盗、防坠落、防位移措施。
4.2.7 场地应采取降低高空坠物风险的措施,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围护结构、外部设施、装饰性构件、立体绿化、公共区域的广告牌、路灯等安装和维护应满足安全和防护的要求;
2 对存在高空坠物的风险区域应设置有安全防护的警示和引导标识系统,并应实行7×24h的动态监控;
3 在行走区域周边应设置景观绿地、防护设施等降低坠物风险的缓冲区、隔离带。
4.2.8 场地应设置防溺水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内水池、水塘等水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2 深度超过0.50m的水池、水塘应设置临水护栏;
3 临湖、临河的场地应对场地内的水域实行24h的监控。
4.2.9 场地内公共活动区域的构筑物、竖向杆件的阳角宜采用圆角。
4.2.10 场地内部及周边场地、道路等公共空间应具备防灾、减灾、避灾等功能;
4.2.11 场地内应统筹设置应对公共安全事件的避难场所及疏散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在地形较为平坦、空旷且易于排水的区域,应便于人员和车辆的进出;
2 疏散通道的净宽和净高均不应小于4.0m;
3 避难场所边界与周边建筑的缓冲带宽度不应小于相邻建筑高度的1/2。
4.2.12 地下车库出入口附近宜预留应急防汛物资存储空间。
4.2.13 场地应设置煤气泄漏、火灾、紧急求助等安防报警系统。
4.2.14 场地内应设置安全防护的警示和引导标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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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生活便利
I 出行与无障碍
4.3.1 场地内的道路交通组织应便捷、顺畅、人车分流,与城市道路应合理衔接。
4.3.2 场地人行出口之间的步行距离不宜超过200m,且不应少于2个。
4.3.3 场地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宜超过300m,或到达轨道交通站的步行距离不宜大于500m,场地出入口步行距离800m范围内应设有不少于2条线路的公共交通站点。
4.3.4 建筑、室外场地、公共绿地、城市道路相互之间应设置连贯的无障碍步行系统。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场地范围内的人行通道应与城市道路、场地内道路、建筑主要出入口、场地内的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等相连通并连续,其路线应保证轮椅无障碍通行要求,当场地存在高差时,应以无障碍坡道相连接;
2 场地中的缘石坡道、无障碍出入口、轮椅坡道、无障碍通道、台阶、扶手等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要求;
3 应合理设置通用的无障碍标志和信息系统。
4.3.5 场地出入口附近宜设置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车辆临时停靠泊位及共享单车停放区域。
4.3.6 场地内应设置连续、安全、通达的自行车交通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机动车道应连续、障碍物不得影响车道的宽度;
2 非机动车道应具备道路配套设施;
3 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4.3.7 合理规划地上人行归家流线和地下车行归家流线,考虑出租、搬家、急救、快递、垃圾清运等不同车辆的动线,减少相互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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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服务设施
4.3.8 配套设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居住区分级配置标准统筹建设,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结合场地周边公共服务设施,补充完善居家养老、老年活动、日间照料、托育服务、儿童活动、住区食堂、公共厨房、共享客厅等适老幼功能空间;
2 应按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4%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3 应按每百户不小于20m2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
4 应设置面积不小于50m2的邮政快递服务用房;
5 宜设置游泳池、图书室、健身房等服务空间。
4.3.9 机动车停车场所位置应方便使用和管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泊位配置数量应高于当地机动车发展水平,并根据住区区位及公共交通条件综合确定;
2 住区应设无障碍停车位,数量不应小于规划总车位数的1.0%,应在住区明显位置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引导标识;
3 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集中设置机动车停车库;
4 地上应合理设置机动车访客临时停车位;
5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应设在便于出入、靠近单元入口、地下靠近住宅电梯的位置,且不应设在人防空间内;
6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预留比例不应低于100%,安装比例应符合各地规定。
4.3.10 非机动车停车场所位置应方便使用和管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机动车停车位宜设于地上或地下一层,设于地上时应设置雨棚;
2 住区内应配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及场地,并应设于地上;
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其边界与住宅门厅、外门、窗、洞口等开口部位和安全出口之间的最近边缘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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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设置视频监控,并具备热成像功能,当区域温度异常时,报警信号应及时传入消防控制室;
3) 住区内应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导向标识。
4.3.11 建筑内外均应设置便于识别和使用的标识系统(含消防标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区入口处应设置总平面示意图和楼栋单元编号;
2 每栋楼均应设置大字识楼号、单元号;
3 室外标识系统应采用灯光识别系统,宜采用天然光自动感应控制。
4.3.12 室外健身场地面积不应少于总用地面积的0.5%,宜设置宽度不少于1.25m的专用健身慢行道,设置时其长度不应少于用地红线周长的1/4且不应小于100m。
4.3.13 场地应按规模配置以乒乓球台等小型设施为重点的体育健身设施和场地,设施种类不应少于4种。
4.3.14 宜在住区绿地、公共活动场地内结合景观小品配置舒缓压力的音乐播放装置。
4.3.15 场地内各类设备用房应结合住区功能及节能要求合理布置。
4.4 环境宜居
Ⅰ 开发强度
4.4.1 各级生活圈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级生活圈用地居住区容积率最大值不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规定的下限值;
2 各级生活圈用地公共绿地最小值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规定的上限值。
4.4.2 居住街坊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用地容积率最大值不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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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标准》
GB 50180规定的下限值;
2 居住街坊绿地率最小值低、多层不应小于35%,高层不应小于40%。
4.4.3 各级生活圈公共绿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要求。
4.4.4 居住街坊内的集中绿地不应低于0.6 m2/人。
4.4.5 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3h。
4.4.6 建筑高度宜小于60m,且不应大于80m。
4.4.7 配套设施控制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要求。
Ⅱ 场地生态与景观
4.4.8 应保护场地内原有的自然水域、湿地、植被等,保持场地内的生态系统与场地外生态系统的连贯性,合理布局建筑及景观。
4.4.9 景观设计应合理布置功能场地和绿植配置,应结合绿地、景观小品设置健身步道、全龄活动场地,布置相应的休闲座椅,健身器材等休闲设施。
4.4.10 绿化布局应注重环境的均好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绿化植物配置就要用乔木、灌木、草坪、地被等结合的复层绿化,植物品种选择应多样性,每100 m2绿地上乔木数量不宜少于3株,乔灌覆盖率不宜少于30%,种植区域覆土深度和排水能力应满足植物生长需求;
2 植物种植应以所在地植物为主,应选择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生命力强、且无毒害、易维护的品种;
3 宜采用屋顶绿化、墙面绿化等多种绿化形式,地下车库顶部地面种植土层厚度应满足乔灌木、景观及管线埋设等覆土要求。
4.4.11 场地内应配备防洪排涝设施,在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降雨情况下,公共场地和车行道等应无内涝积水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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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2 在雨水管渠设计复现期降雨情况下,人行道、无障碍通道不宜出现积水。
4.4.13 规划场地地表和屋面雨水径流,对场地雨水实施外排总量控制,场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不低于70%。
4.4.14 应利用场地空间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汇集场地径流进入设施,有效实现雨水的滞蓄与入渗,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宜设置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等有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地和水体,其面积之和占绿地面积的比例不宜低于40%;
2 宜衔接和引导不少于80%的屋面雨水进入设施;
3 宜衔接和引导不少于80%的道路雨水进入设施;
4 宜汇集场地径流进入设施;
5 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不应低于50%。
4.4.15 场地内出地面的风井、管井、室外箱变、各类设备用房、垃圾收集点等设施,距离住户主要归家动线道路的最近边缘不应小于3.0m,并应结合景观小品、标识等进行一体化设计。
4.4.16 场地内地下市政管线不应穿越业主私人庭院,井盖不宜设置住区道路上,宜设置在靠近道路的绿地内。
4.4.17 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应合理布局餐饮店、生活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等容易产生异味的设施,避免气味、油烟等对居民的影响。
4.4.18 生活垃圾收集点应进行物流规划,应与周围景观协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收集点应便于识别,分类收集垃圾,收集容器应具有自行封闭功能;
2 收集点不应位于住宅单元出入口或人流密集的道路两侧;
3 收集点不应位于空气不流通、阴暗、潮湿的地点。
4.4.19 应合理布置室外吸烟区,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室外吸烟区应布置在建筑主出入口的主导风的下风向,且与所有建筑出入口、新风进气口和可开启窗扇的距离不应少于8m,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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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儿童和老人活动场地不应少于
8m;
2 室外吸烟区应与绿植结合布置,并合理配置座椅和带烟头收集的垃圾筒,从建筑主出入口至室外吸烟区的导向标识完整、定位标识醒目,吸烟区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Ⅲ 全龄友好
4.4.20 场地内应设置老年人、儿童专用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活动场地宜与0~3岁婴幼儿活动场地合并,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满足不低于冬至日2h的日照标准;
2 儿童与老年人活动场地宜相邻布置,与周边道路应有无障碍连接;
3 每个居住街坊配建的老年人、儿童专用活动场地各不应少于一处,且不应少于60 m2;
4 老人、儿童专用活动场地及健身场地的边缘与住宅窗户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并应采用绿化进行隔离;
5 活动场地应平整,应采用防滑、防跌落、防冲撞、安全环保的铺装材料;
6 活动场地应设置遮阳挡雨设施及休息座椅,座椅数量不宜少于6人座;
7 活动场地附近宜设置宠物活动区,并宜设置公共卫生间。
4.4.21 居住街坊内宜设置日间托老托幼服务设施,且不应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室内,还应制定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4.4.22 场地内应设置连续的无障碍系统和视觉的无障碍引导标识,建筑应结合主入口设置无障碍出入口,通过无障碍通道应能直达无障碍电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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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室外物理环境
4.4.23 场地内的环境噪声应优于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要求,且环境噪声值小于或等于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
4.4.24 住宅与高速公路、国省道、轨道交通隔离栅的距离不宜小于200m,与城市快速路的距离不宜小于100m。当不满足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
4.4.25 建筑及照明设计应避免产生光污染,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玻璃幕墙的可见光反射比及反射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玻璃幕墙光热性能》GB/T 18091的规定;
2 室外夜景照明光污染的限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 35626和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的规定。
4.4.26 场地内风环境应有利于室外行走、活动舒适和建筑的自然通风,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在冬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除迎风第一排建筑外,建筑迎风面与背风面表面风压差不大于5Pa,且建筑物周围人行区距地高1.5m处风速小于5m/s,户外休息区、儿童娱乐区风速小于2m/s,且室外风速放大系数小于2;
2 过渡季、夏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场地内人活动区不出现涡旋或无风区,且50%以上可开启外窗室内外表面的风压差大于0.5Pa。
4.4.27 室外热环境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居住区室外热环境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居住区热环境设计标准》JGJ 286的要求;
2 平均热岛强度应符合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绿色性能计算标准》JGJ/T 449的要求;
4.4.28 场地设计应采取措施降低热岛强度,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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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场地中处于建筑阴影区外的步道、游憩场、庭院、广场等室外活动场地遮阴措施的面积比例应不小于30%;
2 场地中处于建筑阴影区外的机动车道,设有遮阴面积较大的行道树的路段长度大于70%;
3 屋顶的绿化面积、太阳能板水平投影面积以及太阳辐射反射系数不宜小于0.4的屋面面积合计不小于75%。
Ⅴ 协调美观
4.4.29 住宅建筑应合理控制建筑面宽和高度,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应大于70m;
2 建筑高度大于24m且小于60m,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应大于65m;
3 建筑高度大于60m,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应大于60m;
4 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应按较高建筑取值。
4.4.30 住宅建筑风貌设计宜体现地区特色,传承地域文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个住宅单元组合时宜形成与周边环境相适宜的天际线;
2 建筑风格、色彩宜与地区风格和周边建筑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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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应综合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的技术与经济特性,合理利用场地条件,采用有利于促进建筑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建筑规模、空间尺度、建筑形式、技术、设备和材料。
5.1.2 应采用建筑、结构、机电、装修、景观等全专业一体化协同设计。
5.1.3 总平面管线设计应与燃气、电力、通信等市政部门协同,施工阶段调整应及时反馈设计。
5.1.4 应采用合理的结构体系,打造灵活多变的大空间以适应居住者在不同时期的使用需求。
5.1.5 宜采用结构与设备分离技术,采用SI建筑体系(S—支撑、I—填充),满足可持续建设的要求。
5.1.6 应注重品质兼顾成本,在提高室内舒适度的同时,对围护结构、室内温湿度、用水、用电、新能源的利用、防水、防火、管线设置、装修材料等进行综合策划。
5.2 建筑
Ⅰ 套型设计与功能适用
5.2.1 套型设计应空间方正,功能齐全、动静分区,应采用开放、灵活可变的空间设计,或采取建筑使用功能可变措施,并应采用工业化建造技术的模数协调技术。
5.2.2 套型可分为小套型、中套型、中大套型、大套型和超大套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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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各级套型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小套型:两室一厅(一厨一卫)不应小于55m2;
2 中套型:两室两厅(一厨两卫)不应小于66m2;(包含玄关、衣帽间、储藏间)
3 中大套型:三室两厅(一厨两卫)不应小于88m2;(包含玄关、衣帽间3个、储藏间、家政间)
4 大套型:四室两厅(一厨四卫)不应小于120m2;(包含玄关、衣帽间4个、储藏间、书房、家政间、梳妆)
5 超大套型可根据实际需求设计。
5.2.3 套型的大小应与功能空间数量相匹配,户型功能空间配置及各功能空间最小使用面积可根据客户需求参考附录A表A.0.1配置。
5.2.4 中套型及以上的套型应设置独立玄关、储藏间、衣帽间;中大套型及以上的套型应设置老人卧室和卫生间,并宜增设家政间、健身空间等。
5.2.5 套型设计应减少套内交通空间,宜南北通透或应有不少于两个方向的外窗。
5.2.6 建筑层高不应小于3.0m。
5.2.7 卧室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单人卧室的短边净宽不应小于2.3m,双人卧室的短边净宽不应小于3.0m;
2 卧室内应具备更衣空间,主卧室宜设置衣帽间、卫生间。
5.2.8 起居室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起居厅宜与餐厅、厨房一体化设计,并具备拓展工作、娱乐等多功能的条件;
2 应设有摆放餐桌、餐椅的空间;
3 应有一道长度不小于3m的墙面;
4 宜采用开放式空间布局,并具备改造为独立房间的条件。
5.2.9 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套内至少应设计个具备如厕、盥洗、洗浴功能的卫生间,其
17
面积不应小于
3.0 m2,并应采用干湿二分离或三分离设计;
2 当套内设有2个及以上的卫生间时,其中1个应设外窗;
3 应设置通风设施,且应有避免串味的措施;
4 宜采用智能马桶、吹风机、浴霸等设备,并预留安装条件;
5 卫生间或卫生间附近宜设置更衣、储物的空间;
6 卧室数量大于2间的套型,卫生间数量不应少于2个,其中一个卫生间宜与主卧形成套房,另一个可与玄关或临近玄关的次卧结合设计;
7 卫生间应采用同层排水系统。
5.2.10 厨房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厨房最小操作面净宽不应小于1.5m,可与餐厅、起居室一体化设计;
2 厨房应天然采光和通风;
3 厨房与餐厅、起居室一体化设计时,应明确开放厨房的操作区域,并按照操作区域进行采光、通风、防水设计;
4 厨房应为家电预留充足的布置空间,按照清洗、初加工、精加工的操作流程合理预留空间;
5 操作台的尺寸应满足临时摆放切菜板、食材与加工设备的需要。
5.2.11 阳台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封闭阳台的窗台高度不应小于0.9m,当封闭或开敞阳台采用落地窗或低窗台时,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应小于1.2m,并应采取防止攀爬的措施;
2 开敞阳台临空处有放置花盆的设施时,应设置高护栏或防护网,开敞阳台的防护栏杆距地面0.1m高度范围内不应留空;
3 开敞阳台应采用有组织排水;
4 阳台应预留给排水点位。
5.2.12 户门开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门开启不应影响公共部位的疏散,不应影响人员出入电梯及使用呼叫按钮,不应碰撞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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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共空间内设备井检修门开启时不应影响相邻住户户门的开启;
3 相邻户门并列布置时,门扇间最小净距离不应小于400mm,相邻户门为L型时,门扇开启过程中最小净距离不应小于600mm。
5.2.13 入户门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9m,入户走道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m,通往卧室、起居室的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1m。
5.2.14 独立玄关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m,进深不宜小于1.5m,应满足搬运大型家具的需要,并应为安全监控预留点位。
5.2.15 套内各功能空间的储藏空间应进行整体集约化设计,宜为大型行李箱、婴儿车、轮椅等大件物品预留收纳空间。
5.2.16 套内应具备晾晒空间,应结合阳台设置,无阳台时,应预留烘干机的安装条件。
5.2.17 当住宅采用分体式空调时,其位置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供人员休息、工作、娱乐的房间均应设空调,并应预留专用插座和空调孔,室内机出风口应避免直吹床头和沙发;
2 室外机平台的结构板应与建筑主体连接牢固,室外机应采用坐式安装,且应采取防坠落的措施;
3 室外机应便于安装与维护,且应避免户间干扰;
4 室外机与围护格栅同、百叶或墙体的间距不应小于0.15m;
5 室外机出风口宜距道路和对侧外窗不应小于4.0m,当无法满足时,应调整室外机出风口的方向或绿植等防护措施。
Ⅱ 公共空间
5.2.18 公共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1个无障碍公共出入口,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2 公共出入口的外门能行净宽不应小于1.10m,当外门为双扇门时,至少有1扇门的能行净宽不应小于0.8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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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除平坡出入口外,公共出入口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
4 住宅单元的地上、地下出入口均应设置缓闭装置。
5.2.19 主要公共出入口宜设门厅,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1 11层及11层以下住宅门厅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2m2,12层及112层以上住宅门厅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8m2;
2 门厅内宜设置交往空间、监控系统和呼救系统;
3 门厅内宜设置快递暂存柜、沙发、自动伞袋机,擦鞋机;
4 在地下车库与住宅连接处宜设置门厅;
5 地上入口门厅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5.2.20 首层门厅、地下门厅通向电梯候梯厅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0m;候梯厅至入户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5.2.21 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最高入户层为4层及4层以上,或最高入户层楼地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9m时,每个单元应至少设置1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2 可容纳担架电梯采用宽轿箱时,轿箱长边尺寸不应小于1.60m,短边尺寸不应小于1.50m;采用深轿箱时,轿箱宽度不应小于1.10m,深度不应小于2.10m;可容纳担架电梯轿箱门净宽不应小于0.90m;
3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深度,且不应小于1.80m;
4 电梯轿箱内应设置通风设施;
5 每台电梯服务的户数不应超过60户。
5.2.22 公用走廊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用走廊地面有高差时,应设置坡道并应设明显标识;
2 公用走廊墙面1.80m以下不应有影响交通的突出物;
3 公用走廊、电梯轿箱内宜安装扶手,且不影响通行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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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地下车库
5.2.23 地下机动车库应合理布置从地库出入口、汽车坡道、车道、停车区到门厅的地下归家动线。
5.2.24 设有地下机动车库的住区,各单元电梯均应通至每层地下机动车库;地下机动车库在各单元入口处应设置地下门厅,其装修标准宜参照首层入户门厅。
5.2.25 地下机动车库设计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消防设施;
2 配建的电动汽车充电桩不应采用快充设施;
3 停车库内应设置充电设施导引标识,电动汽车专用标识及安全疏散路线标识;
4 应明确划分停车区、行车道、疏散通道等功能区,应充电设施、电缆等的布置,不应影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净宽和出入。
5.2.26 地下机动车库出入口和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出入口应有明显标识,装饰装修应体现秩序感和仪式感;
2 坡道出入口应设置顶棚,且不应影响底层住户的采光通风;
3 坡道面层应采取降噪防滑措施;
4 出入口坡道处净高不应小于2.6m,直线坡道的坡度不宜大于12%,曲线坡道的坡度不宜大于10%;
5 单车道直线式坡道净宽不应小于4.0m,曲车道直线式坡道净宽不应小于5.0m,双车道直线式坡道净宽不应小于7.0m,双车道曲线式坡道净宽不应小于7.5m;
6 坡道地上出口与室外道路垂直相接时,从坡道起点到道路边线应设置不小于10m的缓冲空间,且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
7 坡道起始端应设置防洪闸和反坡,坡脊高度不应小于150mm;坡道起始端和未端应分别设置通长排水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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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7 地下机动车库内车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车道净高不应小于2.6m,净宽不应小于6.0m;
2 车库内机动车流线应环形布置,不宜设置尽端式车道;难以避免时,尽端式车道长度不应大于30m,并应预留倒车空间;
3 行车道应视线良好,行车道转角处不宜设置通长连续的墙体;难以避免时,墙体与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0m;
4 机动车道边宜设置宽度不小于0.6m的人行通道。
5.2.28 地下车库内停车空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停车位应使用方便,不宜设置尽端车位;
2 应避免柱子、消火栓、疏散通道、集水坑、人防门、防火门(含设备管井门)等设施对停车位的影响;
3 停车位不应占用通往住宅地下门厅的人行道,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1.2m。
5.2.29 套内地下非机动车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通达各单元楼梯和电梯;
2 出入口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2%,坡道净宽不应小于1.8m,休息平台长度不应小于2.4m。
5.2.30 套内住区地下车库宜采用采光天窗或下沉庭院、光导管等措施改善采光与通风环境。
Ⅳ 安全耐久
5.2.31 建筑外墙、屋面、门窗、幕墙及外保温等围护结构应满足安全、耐久和防护的要求。
5.2.32 太阳能利用一体化设施、空调室外机位、外遮阳、外墙挑台等外部设施应与建筑主体结构统一设计、施工,并应具备安装、检修与维护条件。
5.2.33 建筑内部的非结构构件、设备及附属设施等应连接牢固并能适应主体结构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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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4 含有机物的各类建筑材料和制品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
5.2.35 建筑外门窗必须安装牢固,其抗风压性能和水密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2.36 应采用具有安全防护功能的玻璃和具备防夹功能的门窗,外窗应设置防止纱窗掉落措施,落地窗应选用安全玻璃,并应设置防撞提示标识。
5.2.37 户门的防盗安全等级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防盗门安全通用技术条件》GB 17565规定的4级,耐火性能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 12955规定的乙级。
5.2.38 开向室外或开敞走廊的单元门宜采用可调力度的闭门器或采取其他防夹伤的措施。
5.2.39 应采取防止人员坠落和坠物伤人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上人屋面、阳台、连廊等临空处的栏杆(栏板)应设有防攀爬的安全防护措施,栏杆(栏板)防护高度不应小于1.2m,临空底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2 连廊应采用钢丝网等措施保障全封闭;
3 窗井、三跑楼梯梯井处应设置防坠网;
4 公共出入口应设置雨棚,雨棚的宽度不应小于门洞的宽度,挑出的长度不应小于1.5m;
5 建筑物出入口均应采取外墙饰面、门窗玻璃意外脱落的防护措施,并与人员通行区域的遮阳、遮风或挡雨措施相结合;
6 建筑周边宜利用景观或场地设置防坠落的缓冲区隔离带,宽度不小于3.0m。
5.2.40 室内地面应设置防滑措施,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建筑出入口及平台、门厅、公共走廊、电梯门厅应设置防滑措施,防滑等级不应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规定的Bd级,雨雪天气应增设防滑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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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厨房、浴室、卫生间防滑等级不应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规定的Bw级,宜达到Aw级;
3 室内坡道、楼梯踏步防滑等级不应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规定的Ad、Aw级,并采用防滑条等防滑措施;
4 建筑室内活动场所应采用防滑地面,防滑等级不应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规定的Ad、Aw级。
5.2.41 走廊、疏散通道等通行空间应满足紧急疏散、应急救护等要求,且应保持畅通。
5.2.42 住宅附属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设备用房、车库的排风、排烟竖井的位置与住宅外窗和公共出入口的间距应不小于10m,受条件限制时应与住宅外窗和公共出入口布置在两个方向;
2 竖井、室外变电箱、燃气调压站、泄爆口、冷却塔等附属设施应远离住宅建筑,并应远离住区入口、道路、室外人员活动场地等人中聚集场所。
5.2.43 应具有安全防护的警示和引导标识系统。
5.2.44 卫生间、浴室的地面应设置防水层,防水层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 298的有关规定。
5.2.45 屋面防水等级宜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345规定的一级;外墙防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 235的有关规定。
5.2.46 建筑结构与建筑设备管线宜分离设置,应采用与建筑功能和空间变化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布置方式或控制方式。
5.2.47 门的反复启闭次数不应少于100000次,窗的反复启闭次数不应少于15000次,反复启闭性能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窗反复启闭耐久性试验方法》GB/T 2373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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Ⅴ 健康舒适
5.2.48 在建筑空间、平面布局和构造设计中,应加强自然通风效果,形成有效的对流通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户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通风口朝向主导风向,套内通风应设置两个方向的外窗,通风路径应满足自然通风要求;
2 套内应避免采光通风凹口狭小,凹口的净宽与净深之比不应小于1:2,凹口净宽不应小于1.8m,凹口内不应设卧室、起居室;
3 空调板、装饰线脚、北侧连廊不应影响室内通风采光;
4 建筑平面不应采用封闭内天井布局,不宜采用长内廊的布局;
5 设置两个及以上卫生间时,应至少有1个卫生间采用天然采光通风。
5.2.49 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应符合表5.2.49的规定:
表5.2.49 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污染物
单位
污染物浓度限值
平均数时限
二氧化碳
%
≤0.01
24h平均值
甲醛
mg/m3
≤0.07
1h平均值

mg/m3
≤0.03
1h平均值
甲苯
mg/m3
≤0.15
1h平均值
二甲苯
mg/m3
≤0.20
1h平均值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mg/m3
≤0.45
8h平均值
细菌总数
CFU/m3
≤1500


Bq/m3
≤150
年平均值
臭氧
mg/m3
≤0.16
1h平均值

mg/m3
≤0.15
1h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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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0 应采取措施避免户间厨房、卫生间及地下车库等区域的空气和污染物串通到居住空间。
5.2.51 主要功能房间隔声降噪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室内噪声限值昼间不应大于40dB(A)、夜间不应大于30dB(A),起居室室内噪声限值不应大于40dB(A);
2 临交通干道的卧室、起居室的窗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Rw+Ctr)不应小于35dB;其他外窗的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Rw+Ctr)不应小于30dB;外墙的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Rw+Ctr)不应小于45dB;
3 卧室分户墙及分户楼板两侧房间之间的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DnTw+C)不应小于50dB;其他分户墙及分户楼板两侧房间之间的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DnTw+C)不应小于48dB;分户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nTw不应大于65dB。
5.2.52 住宅的隔声降噪应采取下列措施:
1 住宅应远离高速路及产生噪声的室外设施如冷却塔、变电站等,当条件受限时应设噪声屏、绿篱等防护措施;
2 公共电梯井道不应紧邻起居室、卧室,当与更衣间、储藏室、厨房、卫生间等房间相邻时,应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3 日常运行时会产生振动和噪声的设备用房应远离卧室起居室设置,并应采取吸声、隔声、隔振措施;
4 当分户墙采用混凝土空心砌块时,应向砌块孔洞中填充轻集料细石混凝土;
5 楼板可采用吸音材料、浮筑楼板、架空楼板、地板辐射采暖等提高隔声性能;
6 供水、空调、通风等设备系统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并应对噪声源、管道等进行隔振处理,或采取包覆隔专科材料等隔声、消声措施;
7 厨房、卫生间内固定于墙上的管道等设施应采取降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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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嵌入分户墙内的电气插座、开关、配电箱等当背对背设置时,应相互错开布置,所有开洞、槽应采取隔声封堵措施。
5.2.53 套型内满足日照标准要求的居住空间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室数量不大于2个时,不应少于一个;
2 居室数量为3个时,不应少于两个;
3 居室数量大于等于4个时,不应少于三个。
5.2.54 应充分利用天然光,卧室、起居室至少60%面积比例区域,其采光照度值不低于3001x的小时数平均不少于8h/d。
5.2.55 室内热湿环境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优化功能空间和平面布局,改善自然通风效果,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热环境参数在适应性热舒适区域的时间比例应达到30%;
2 在室内设计温度、湿度条件下,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不得结露;
3 供暖建筑的屋面、外墙内部不应产生冷凝。
5.2.56 防止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结露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室内设计温度应不低于22℃;
2 室内设计湿度可按60%取值;
3 所有外墙出挑的混凝土构件如雨蓬、挑檐、阳台、凸窗、装饰线等均应采用保温材料裹覆;
4 所有钢筋混凝土梁、柱、墙、勒脚、地下室外墙等部位均应采用保温材料做保温处理;
5 所有外门、窗洞口四周墙面均应裹覆保温材料,门窗框与洞口之间采用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填缝,并采用聚乙烯圆棒和密封膏密封;
6 变形缝处的屋面、外墙的缝隙均应采用不燃保温材料嵌缝并加以封闭;
7 一层地面均应采用保温材料铺垫,其保温材料的热阻值不应低于1.8(m2· K)/W。
5.2.57 室内防雨防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单元入口、开敞阳台和露台等出入口处应采取防止室外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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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入室内的措施;
2 门窗框与外墙间连接处应采取有效的密封和防水措施,外门窗水密性能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 31433规定的3级;
3 开敞式外廊、开敞式阳台及放置洗衣机的阳台应采取有组织排水及防水措施,阳台坡向水落口的坡度不应小于1%,不落口周边应留槽嵌填密封材料;
4 卫生间淋浴区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应小于2.0m,洗面器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应小于1.2m,其他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应小于0.3m;地面设有地漏时,坡向地漏的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
5 地下室入口应设置截水沟、挡水板等防雨水倒灌措施;地下室内的设备用房应采取防淹措施。
Ⅵ 全龄友好
5.2.58 应设置连续的无障碍系统和视觉连续的无障碍引导标识,建筑应结合主出入口设置无障碍出入口,通过无障碍通道应能直达无障碍电梯候梯厅。
5.2.59 建筑应满足适老适幼的通行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出入口及平台、台阶、坡道、公共走道、楼梯、老幼活动空间、套内卫生间的地面材料应防滑;
2 室内公共区、供老年人、儿童使用的用房和设施不应有尖锐突出物,墙、柱等阳角处应有避免磕碰的保护措施;
3 楼梯,台阶、坡道、供老年人使用的用房和设施应设置扶手,扶手应保持连续;
4 户门的门槛高度和户门内外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采用斜坡过渡,套内其他区域同层楼地面不应有高差。
5.2.60 每个套型应至少有1个卧室和1个卫生间应进行适老化设计,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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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套内应满足轮椅通行和回转的要求;
2 卫生间应设安全扶手,并应满足无障碍的设计要求;
3 卫生间地面防滑等级不应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规定的Aw级。
Ⅶ 资源节约
5.2.61 应结合场地自然条件和建筑功能需求,对建筑的体形、平面布局、空间尺度、围护结构等进行节能设计,在国家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降低供暖和空调的能耗,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住宅建筑的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且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2 住宅建筑的楼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及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3 建筑的平面布局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同时,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应避免过多的大厅、走廊等交通辅助空间,采用合理的建筑层高和房间面积,优化体形。
5.2.62 应采用高保温外墙技术及保温结构一体化等高性能建筑保温系统。
5.3 结构
Ⅰ 安全韧性
5.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选择对抗震有利地段,避开不利地段,当无法避开不利地段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严禁选择危险地段场地。
5.3.2 建筑设计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做到简单规则,建筑结构质量和刚度分布宜均匀,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建筑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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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结构体系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工程空间尺度、场地条件、地基条件、结构材料和施工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和使用条件综合比较确定,应具有足够的牢固性和抗震冗余度。
5.3.4 装配式结构的连接构造,应保证连接的有效性,并应保证结构的整体性及抗震性能要求。
5.3.5 建筑主体结构中,幕墙、围护墙、隔墙、女儿墙、雨蓬、商标、广告牌、顶棚支架、大型储物架等建筑非结构构件的安装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受由非结构构件传递的地震作用。
5.3.6 建筑的非结构构件及附属机电设备,其自身及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防,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附属机电设备不应设置在可能致使其功能障碍等二次灾害的部位,设防地震下需要连续工作的附属设备,应设置在建筑结构地震反应较小部位;
2 附属机电设备的基座或支架,以及相关连接件和锚固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应能将设备承受的地震作用全部传递到建筑结构上;
3 用以固定建筑附属机电设备预埋件、锚固件的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受附属机电设备传给主体结构的地震作用。
Ⅱ 耐久适变
5.3.7 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宜为70年,宜按100年进行耐久性设计。
5.3.8 结构构件应满足大空间灵活可变的需求,结构构件的布置应与建筑可变性相协调,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影响居室功能改变的位置不应布置竖向构件;
2 居室功能改变后梁的位置不应影响使用感受;
3 可变空间宜布置大板,并结合暗梁为后续改造提供条件。
5.3.9 结构荷载应满足大空间灵活可变的需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卧室、起居室(厅)的均布活荷载取值,应根据建筑可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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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二次装修新建隔墙等产生的荷载;
2 基础设计时,应考虑建筑可变性的因素。
5.3.10 大空间部位的楼板应双层双向配筋。
5.3.11 卧室、起居室(厅)楼板厚度不应小于120mm。
5.3.12 阳台活荷载不宜小于3.5kN/ m2。
5.3.13 地下室钢筋混凝土外墙厚度不应小于300mm。
5.4 供暖通风
Ⅰ 健康舒适
5.4.1 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时,房间内的温度、湿度、新风量等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采用非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应具有保障室内热环境的措施或预留条件。
5.4.2 供暖供冷室内设计温度、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供暖室内设计温度应不低于22℃;
2 供冷室内设计温度应不高于26℃;
3 相对湿度可采用40%~60%。
5.4.3 新风系统所需最小新风量宜按换气次数法确定,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新风系统技术标准》JGJ/T 440的相关规定。
5.4.4 空间通风应顺畅,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5%。
5.4.5 空调风口等设施布置应合理,其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
5.4.6 厨房、卫生间应设竖向排风道,竖向排风道应具有防火、防倒灌及均匀排气的功能,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顶部应设置防止室外风倒灌装置。
5.4.7 地下车库应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二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有结露风险的地下机动车库应采取通风或除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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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 换热站应远离卧室和起居室布置,且机房应采取吸声、隔声、隔振措施。
5.4.9 地下车库内的日常通风设备应采取消音、减震等降噪措施。
Ⅱ 绿色低碳
5.4.10 供暖热源应采用高能效、低污染的清洁供暖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优先采用废热或工业余热;
2 当技术经济条件合理时,应根据当地资源条件采用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形式或多能互补的可再生能源复合应用形式;
3 当不具备上述条件,但在城市集中供热范围内时,应采用城市热网提供的热源。
5.4.11 集中供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供暖进行设计;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的供暖系统应分开设置,并分别具备热计量条件。
5.4.12 集中供热系统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计量装置。
5.4.13 主要功能房间的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室温自动调控装置;散热器及辐射系统应安装自动温度控制阀。
5.4.14 输送冷媒及热媒的管道与设备应采取保温、保冷措施。
5.4.15 地下室等潮湿环境敷设的管道、设备、附件等应采取防结露措施。
5.4.16 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作为供暖热源时,其热效率应符合表5.4.16的规定。
表5.4.16 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的热效率(%)
类型
热效率值(%)
户式供暖热水炉
η1
89
η2
85
注:η1为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额定热负荷和部分热负荷(供暖状态为30%的额
定热负荷)下两个热效率值中的较大值,η2为较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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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7 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供热时,冬季设计工况下冷热风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宜小于1.8,冷热水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宜小于2.0。
5.4.18 当供暖系统采用变流量水系统时,循环水泵宜采用变速调节方式。
5.4.19 室外管网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且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水力平衡装置;水力平衡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相关规定。
5.4.20 室内的供暖系统的制式,应采用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循环系统,在每层连接的户数不应超过3户,立管连接的户内系统总数不应超过40个。
5.4.21 采用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户(楼)内的供水温度不应高于45℃,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10℃。
5.4.22 采用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时,应按主要房间划分供暖环路;在每户分水器的进水管上,应设置水过滤器。
5.4.23 室内热水供暖系统的设计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
5.4.24 应区分房间的朝向细分供暖、空调区域,并应对系统进行分区控制;空调系统的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的规定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能效限定值的要求。
5.4.25 房间空气调节器的能效比(EER)、能源消耗效率应达到2级能效等级限值,且空调应采用变频控制。
5.4.26 当采用双向换气的新风系统时,应设置新风热回收装置,并应具备旁通功能,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风系统设置具备旁通功能的热回收段时,应采用变频风机;
2 新风热回收装置的选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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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给水排水
I 健康舒适
5.5.1 给水排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2 水池、水箱等储水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且生活饮用水储水设施每半年清洗消毒不应少于1次;
3 厨房、卫生间的地漏应具有防反溢、防异味功能,洗衣机处地漏应采用具有防反溢、防干涸功能的专用地漏;
4 便器应使用构造内自带水封的,且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
5 卫生器具、地漏水封装置的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卫生器具排水管段上不得重复设置水封;
6 所有给水排水管道、设备、设施设置明确、清晰的永久性标识。
5.5.2 宜设置直饮水系统或在用水点处设置终端净水处理设备。
5.5.3 直饮水、集中生活热水、游泳池水、采暖空调系统用水、景观水体等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5.5.4 生活饮用水储水设施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的成品水箱,并应采取保证储水不变质的措施。
5.5.5 屋顶消防稳压设施不应直接设置在住宅卧室和起居室的正上方,并应设置减振措施。
5.5.6 生活水泵房宜设置在建筑物或住宅小区的中心部位,且应避开住宅的正下方并做降噪处理。
Ⅱ 绿色低碳
5.5.7 资源节约相关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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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 55015、《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等的规定。
5.5.8 应按使用用途、付费或管理单元,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用水点处水压大于0.2MPa的配水支管应设置减压设施,并应满足给水配件最低工作压力的要求;用水器具和设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节水型产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870的要求。
5.5.9 应设置用水量远传计量系统,应能分类、分级记录、统计分析各种用水量。
5.5.10 全部卫生器具的用水效率等级均不应小于2级。5.5.11 地面以上的污、废水宜采用重力流直接排入室外管网。
5.5.12 采用户式燃气热水器、供暖炉、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设备能效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5.5.13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分区应与冷水系统分区一致,利于冷热水压力平衡。
5.5.14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置热水循环系统,热水配水点出水温度达到46℃的出水时间不应大于15s。
5.5.15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设置分户热水表;热水表后或户内热水器不循环的热水供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8m。
5.5.16 生活供水加压泵效率不应低于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泵节能评价值,且应变频控制。
5.5.17 住区绿化灌溉应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并宜设置土壤湿度感应器、雨天自动关闭装置等节水控制措施,或种植无需永久灌溉植物。
Ⅲ 安全耐久
5.5.18 给排水系统应采用耐腐蚀、抗老化、耐久性能好的管材、管线、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活动配件应选用长寿命产品,并考虑部品组合的同寿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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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同使用寿命的部品组合时,应采用便于分别拆换、更新和升级的构造。
5.5.19 室内厨房与卫生间的排水系统应分开设置。
5.6 电气
Ⅰ 安全耐久
5.6.1 单元配电箱、集中计量表箱应设于专用房间或场所内,箱体应有防止非专业人员触及的措施。
5.6.2 导体、管材及导体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含户内)中的供配电导体应采用铜芯电线电缆,其燃烧性能应选用燃烧性能B1 级、产烟毒性为t1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1级的产品;
2 导体保护装置应采用可回收型材料、具有模数化、可多模式拓展型工业化产品;
3 建筑物内电线、电缆及其保护装置,其寿命不应小于建筑的使用寿命;
4 导体敷设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对电气管线系统为电源、照明、插座、智能化等多个独立的模块;
2) 电气管线布局应减少线路长度和弯头,降低能耗和电压降;
3) 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同时,应注重电气管线的布局美观性;
4) 电线、电缆应使用可重复使用的专用连接器进行连接;
5) 导体保护装置连接处采用专用接头,应做到密封、防水;
6) 电气管线宜敷设于吊棚、架空地面及填充墙体内;
7) 电气管线应对管线类型、走向、安装时间等信息进行标识;
8) 强电与智能化管线应分开布置,避免相互干扰;
9) 在同一空间的电气管线应与给排水管、采暖管、煤气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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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管线保持安全距离。
5.6.3 电气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家居配电箱内各配电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2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配电回路应设置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
3 住区可接触的景观照明灯应采用表面温度小于 60℃的灯具,当表面温度大于 60℃的灯具且无围栏防护时,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5m;
4 家居配电箱内应设置浪涌保护器,其有效电压保护水平不应大于1.0kV;
5 住宅套内卧室、起居室、书房、餐厅等应设置联网型火灾探测器;
6 住宅内使用可燃气体的场所应设置联网联动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7 住宅疏散楼梯间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住宅内玄关处宜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8 住宅的大堂应设置应急救护的插座,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 51143的相关规定;
9 客梯应设置自动平层装置。
Ⅱ 生活便利
5.6.4 家居配电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每户套内应设家居配电箱,其配置要求如下:
1) 配电箱宜设于填充墙体;
2) 配电箱内断路器宜具有采集用电数据、远程控制及内置联网通讯的功能;
3) 配电箱内回路数量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要求基础上,应预留不少于2个配电回路;
2 住宅套内电源插座的设置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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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设计规范》
JGJ 242要求基础上,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放置电视机的位置的电源插座数量不应少于2个;
2) 卫生间内坐便器侧、洗手池下方应设置电源插座;
3) 厨房洗菜盆下方应设置数量不少于2个电源插座,操作台上方应设置不少于3个电源插座,在高位应设置供燃气报警器、排油烟机电源插座;
4) 在客厅(或起居室)、玄关或餐厅设置智能扫地机的电源插座;
5) 卧室应在除有外窗的墙体之外的其他墙体上均预留插座,并应在床头两侧预留高位插座、USB接口,其数量不少于2个。在床头一侧设置紧急求助按钮;
6) 放置洗衣机、烘干机的场所的电源插座不应少于2个;
7) 在预期设置晾衣区设置供电动衣架的电源插座;
8) 放置燃气壁挂炉或燃气热水器的位置应设置供燃气报警器的电源插座。
5.6.5 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区各场所的照度、照度均匀度、色温、显色指数、统一眩光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50034的规定;
2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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