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团体标准
重庆市城镇再生水工程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Municipal Reclaimed Water Project
T/CSDA 0006-2024
主编单位:重庆纵横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大学
批准单位: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
施行日期:2024 年9 月20 日
2024 年重庆
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文件
渝设协字〔2024〕14 号
关于发布团体标准《重庆市城镇再生水工程
技术设计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由
重庆纵横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大学共同主编的团体标准《重庆市
城镇再生水工程设计标准》已按规定程序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标
准号为T/CSDA 0006-2024,自2024 年9 月20 日起实施,各有关单位
可自愿采用。
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
2024 年8 月18 日
前言
依据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关于2021 年第一批团体标准立项的通知》(渝设协字
﹝2021﹞62 号)要求编制本文件。
本文件共分7 章,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定义、3.基本规定、4.水源
与原水输送系统、5.出水水质与水量、6. 再生水处理系统、7. 再生水输配系统。
本文件由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归口管理,由重庆纵横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大
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重庆市勘察设
计协会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
将有关资料和建议寄送给重庆纵横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宝圣湖街
道食品城大道18 号重庆广告产业园15 幢7 单元3 楼;邮编:401120;电话:023-86218066),
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 重庆纵横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大学
参编单位: 重庆市风景园林规划研究院
中国市政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超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阁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林同棪国际工程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钟平逸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王祥勇姜文超张茂申李莎张为雷锦涛
姚娟娟慕静静贾建青吕文秀刘锋刚敖良根
李进丰黄文钟王胜己魏欣马念周政
毛传贵李果魏静婉孙通黄丽萍文方金
倪建华曾于芹吕淼张苏军王亭亭
主要审查人: 王峰青王峰吴欣陈垚蒲贵兵
1
目次
1 总则................................................................................................................................ 2
2 术语和定义......................................................................................................................... 3
3 基本规定............................................................................................................................. 4
4 水源与原水输送系统......................................................................................................... 6
5 出水水质与水量................................................................................................................. 8
6 再生水处理系统................................................................................................................. 9
7 再生水输配系统............................................................................................................... 10
本文件用词说明..................................................................................................................... 11
引用标准名录.........................................................................................................................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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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为推进重庆市城镇再生水利用,指导重庆市城镇再生水工程设计,特制定本文件。
1.2 本文件适用于重庆市以城镇污水或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为水源的新建、扩建和改
建城镇再生水工程设计。
1.3 重庆市城镇再生水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文件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
标准、规范的规定。
3
2 术语和定义
2.1 城镇再生水municipal reclaimed water
采用城镇污水、城镇污水处理厂不同工艺单元出水或总出水为水源,经适当再生工艺处
理后,达到一定水质要求,满足某种或多种使用功能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
2.2 城镇再生水工程municipal reclaimed water project
城镇再生水的处理和输送系统。对于以城镇污水为水源新建的城镇再生水工程,还包括
前端污水收集和输送系统。城镇再生水处理系统与污水处理系统分建时,可称为再生水
厂、再生水站。
2. 3 生态补水ecological water augment
为满足生态需求,以补充地表水水体水量或改善水体水质为目的的城镇再生水利用。
4
3 基本规定
3.1 城镇再生水工程设计应遵循节水优先、统一配置、绿色低碳、安全智慧、经济适
用的原则。
3.2 城镇再生水工程设计应包括总体设计、水源与原水输送系统设计、再生水水质与
水量设计、再生水处理系统设计、再生水输配系统设计、安全防护和监测控制设计等
内容。
3.3 城镇再生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复的再生水专项规划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
并与城镇给水排水、水环境治理、海绵城市等专项规划以及涉及到再生水利用方向的
农业、林业等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城镇再生水工程可整体设计,分期实施。近期设
计年限宜采用5~10 年,远期设计年限宜采用10~20 年,并根据工程设计期限综合确
定城镇再生水工程输配系统的设计水量、水压和水质。
3.4 城镇再生水工程宜与城镇雨水资源化利用工程统一设计。
3.5 城镇再生水工程的系统形式、建设规模、水质标准、选址、处理工艺和输配水方
式等,应根据再生水的水源、用途、用户分布、水质水量要求及利用便利性,结合城
镇污水处理厂规模、处理工艺、出水水质、用地等建设现状以及山地丘陵地形条件和
流域上下游关系,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
3.6 再生水处理系统选址在现有污水处理厂内时,应充分利用现有生产及附属设施。
再生水处理系统与污水处理厂合并建设时,附属设施及附属设备应统一规划建设及配
备。独立建设的再生水处理系统应根据再生水的水质目标以及处理工艺,合理设置附
属设施及附属设备。
3.7 城镇再生水工程的构筑物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应不低于50 年,管道及专用设备设计
5
使用年限宜按材质和产品更新周期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8 城镇再生水工程设计应采取措施防止产生废水、废气、噪声、固废、土壤等二
次污染,对产生的污泥及浓缩液进行处理处置,符合相关环保要求。
3.9 城镇再生水工程应满足国家和重庆市关于安全、防爆、消防、防噪、抗震、卫生、
抗浮、防渗、防腐、防冻、防洪等方面的有关要求。
3.10 城镇再生水工程供水配套设施及运营管理措施应根据再生水用途要求确定。
3.11 城镇再生水工程应配置消毒、取样、水质监测和计量措施。
3.12 城镇再生水工程设计宜优先采用重庆市城乡建设领域推荐新材料、新工艺、新技
术。
3.13 城镇再生水工程宜实现机械化、自动化,逐步实现智能化,并同步纳入城镇智慧
水务系统平台,统一调度管理。不能同步建设时,应预留智慧水务系统接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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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水源与原水输送系统
4.1 城镇再生水工程水源除应满足《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 的要
求外,还应满足系统空间布局要求。
4.2 城镇再生水工程以城镇污水为水源时,按照《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 确定
设计进水水质;以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或各级处理单元出水作为水源时,设计进水水
质应按实际运行出水水质及原设计出水水质综合分析确定。
4.3 以城镇污水作为城镇再生水工程水源时,前端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设计按照《室
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 执行。
4.4 原水输送系统应与污水处理系统相协调。城镇再生水工程与污水厂分建时,原水
输送系统设计应以充分的地勘资料为依据,并与建设规划和用地设计相协调。
4.5 城镇再生水工程的原水自污水厂尾水接出时应设置流量分配及检修设施。
4.6 与污水厂独立建设的再生水厂(站)原水集水池容积应结合再生水厂(站)的运
行方案确定,并不得低于《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3、《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
《泵站设计标准》GB 50265 的有关要求。再生水厂(站)前的进水泵应满足《泵站设
计标准》GB 50265 的有关要求。集水池宜按照地下或半地下式设计,并满足相关安全
要求。
4.7 城镇再生水工程原水集水池应设置溢流管道,溢流水原则上应接回至原尾水排放
管合并排放。
4.8 与污水厂独立建设的再生水厂(站)原水输送系统的配电及控制系统应结合再生
水厂(站)协调设计。
7
8
5 出水水质与水量
5.1 城镇再生水工程的设计出水水质应根据再生水用途及系统形式确定。
5.2 城镇再生水的水质应满足《水回用导则再生水分级》GB/T 41018 的要求,用于
生态补水时还应符合水体用途的要求,用于污水源热泵系统水源时,应满足污水源热
泵系统及设备的设计要求。
5.3 城镇再生水工程设计用水量应包括再生水利用量、输配系统漏损量。当涉及到循
环和循序利用时,设计用水量应考虑各再生水用途的消耗量。
5.4 城镇再生水工程的设计规模包括最高日设计用水量和自用水量,确定城镇再生水
工程设计规模时还应考虑再生水水源的可供水量。以城镇污水厂出水或各级单元出水
为水源时,城镇再生水工程水源可供水量应根据系统模式、利用量及排放量的匹配关
系确定,一般不宜超过污水处理厂旱季规模的80%。
5.5 城镇再生水工程设计用水量预测执行现行《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并应符合各用途的国家、行业及重庆市的设计标准。
5.6 城镇再生水工程设计用水量指标应基于现状用水量调查、用水指标构成和趋势分
析,并充分考虑节水措施而确定。当采用用水定额方法进行用水量计算时,应参照同
地同类用水数据分析来确定定额,缺少数据时,应采用相应条件下的下限值。
5.7 设计水量使用对象预测应结合用地现状、国土空间规划、用户基础调查和使用意
愿调查、有关接入规定等确定。
5.8 城镇再生水工程的日变化系数和时变化系数,应根据用水途径通过调研分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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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再生水处理系统
6.1 城镇再生水处理工艺流程的选择应与系统模式相匹配,并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和重庆
市现有经验。
6.2 城镇再生水处理系统宜在各出水单元的出水管处设置取样口,单元宜搭配灵活,
便于根据进、出水水质情况对处理单元进、出水进行切换。
6.3 城镇再生水处理系统在现有污水处理系统基础上进行改建时,应设计不停产措施。
6.4 再生水处理系统自用的生产和杂用水应采用再生水。
6.5 再生水处理系统应设置事故排放设施。
6.6 独立设置的再生水厂(站)可结合道路距离等设计起吊措施。对于地下式的再生
水厂(站),当结合附近道路采用移动式起吊措施时,应优化设备出入口设计。
6.7 小型再生水厂(站)的工艺单元宜选用成套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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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再生水输配系统
7.1 城镇再生水工程的输配方式应根据城市用地现状和规划、再生水规划、再生水用
户等合理确定。
7.2 再生水压力输配管道系统水力计算、敷设及附属设施设置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3 的有关规定,重力输配管渠系统水力计算、敷设及附
属设施设置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 的要求。涉及到农
业等其他行业时,还应满足相关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定。
7.3 城镇再生水工程可能产生水锤危害的供水泵站及输配水管线,应采取水锤防护措
施。
7.4 再生水输配管道平面和竖向布置应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结合地形确
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室外给水设
计标准》GB 50013、《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 的要求。
7.5 再生水输配系统宜有保障管网水质稳定的措施。
7.6 采用洒水车进行再生水输配时,应在充分调查用户水量需求、作业方式、道路情
况等条件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接水点及补水点。
7.7 再生水输配系统必须在所有组件和附属设施配置防误用的耐久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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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文件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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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名录
1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6
2 《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
3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3
4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
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6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
7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
8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
9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GB/T 18919
1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
1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 /T 18921
1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地下水回灌水质》GB/T 19772
1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
14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 20922
1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绿地灌溉水质》GB/T 25499
16 《水回用导则再生水厂水质管理》GB/T 41016
17 《水回用导则污水再生处理技术与工艺评价方法》GB/T 41017
18 《水回用导则再生水分级》GB/T 41018
19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
20 《污水自然处理工程技术规程》CJJ/T 54
21 《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化验室技术规范》CJJ/T 182
22 《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T 712
23 《山地城市室外排水管渠设计标准》DBJ50/T-296
24 《区域集中供冷供热系统技术标准》DBJ50/T-403
25 《再生水利用效益评价指南》T/CSES 01
26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
27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 20922
28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绿地灌溉水质》GB/T 25499
13
29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
3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
3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
32 《工业锅炉水质》GB/T 1576
3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地下水回灌水质》GB/T 19772
34 《电子级水》GB/T 11446.1
35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T 1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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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团体标准
重庆市城镇再生水工程设计标准
T/CSDA XXXX-202X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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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 总则................................................................................................................... 15
3 基本规定............................................................................................................... 17
4 水源与原水输送系统........................................................................................... 21
5 出水水质与水量................................................................................................... 23
6 再生水处理系统................................................................................................... 27
7 再生水输配系统...................................................................................................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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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城镇再生水利用对于优化供水结构、增加水资源供给、缓解供需矛盾和减少水污
染、保障水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十四五以来,我国发布了《节约用水条例》等多
项法规、规划、方案和指南,要求加快推进再生水利用。重庆市也出台多项关政策、
规划和方案,要求加快推进再生水利用。为指导重庆市城镇再生水利用工程的设计,
保障重庆市城镇再生水工程的建设和发展,依据当前行业发展形势,结合重庆市城镇
污水处理条件,立足重庆市水资源利用、水环境保护、水生态改善等需求,综合国内
外城镇再生水利用工程设计的相关标准和先进理念,制定本文件。
1.2 目前污水再生利用有城镇污水集中再生利用、工业园区(内)污水再生利用和建
筑小区中水回用等形式。工业园区再生水工程或建筑小区中水工程的设计可参考本文
件。本文件既适用于在已建城镇污水厂基础上改建的城镇再生水工程,也适用于以再
生利用为主要出路、按再生水厂标准新建的城镇再生水工程,在此情况下,城镇再生
水工程的水源为城镇污水,城镇再生水工程包括前段城镇污水收集和输送系统。本文
件适用对象不包括生活饮用水。
1.3 近年来我国和重庆市发布了多个与城镇污水再生利用相关的规范和标准,本文件
应以其为依据或与其相协调。上述现行规范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标准《城乡排
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6、《室外排水设计
标准》GB 50014、《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3、《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
范》GB 50335、《水回用导则再生水厂水质管理》GB/T 41016、《水回用导则污水
再生处理技术与工艺评价方法》GB/T 41017、《水回用导则再生水分级》GB/T 41018、
《水回用导则再生水利用效益评价》GB/T 42247、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山地城市室
外排水管渠设计标准》DBJ50/T-296 等;再生水用于工业冷却用水的有关技术要求,应
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 50050 的有关规定执行;再生
水用于建筑物或小区使用的有关技术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标准》
GB 50336 的有关规定执行;再生水用于农地或林地使用的有关技术要求,应符合《灌
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 50288 等有关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再生水量用于生态环
境补水的,用水量预测应符合包括《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T 712 的有关要
求;城镇再生水工程的原水应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城
镇再生水工程工艺采用自然处理时应符合《污水自然处理工程技术规程》CJJ/T 54;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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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再生水工程处理厂设置化验室时应符合《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化验室技术规范》CJJ/T
182。此外,重庆市城镇再生水工程设计还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涉及再生水利用的相关
技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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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本条规定城镇再生水工程设计原则。再生水利用是自然——社会健康水循环、循
环经济和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构成部分。城镇再生水工程设计应遵循节水优先原则,
在用水量预测时充分考虑降低用水量的措施;应将再生水纳入宏观水资源统一配置,
协调好再生水与供水、再生水与污水处理和排放、再生水与污水资源和能源利用、再
生水与水生态和水环境、再生水与雨水等关系。污水再生处理的工艺选择、污水厂站
配水、污泥处理处置以及城镇再生水工程各种构筑物、建筑物、管渠材料、能量供应
等都应充分协调可靠、低碳和可持续性设计,如采用基于厌氧及能量回收的工艺措施
等。城镇再生水工程设计除应保证安全生产、安全供水外,还应采取防止误饮等安全
用水措施,并应考虑终端用途安全和职业安全。此外,城镇再生水工程设计还应遵循
智慧化、高适应性和经济适用等原则。
3.2 本条规定重庆市城镇再生水工程设计应包括的主要设计内容。城镇再生水工程设
计内容主要包括:(1)总体设计,包括系统形式选择、空间布局、总体方案设计及一
般要求等;(2)再生水水源和原水输送系统设计,包括再生水原水来源、水量及水质
的论证与设计等;(3)再生水用途及水量水质设计,包括再生水用途及设计水质确定、
用水量预测及水量平衡分析等;(4)再生水处理系统设计,包括选址、平面布置、高
程布置、工艺流程、进水系统、工艺单元、附属构筑物和建筑物等设计;(5)再生水
输配系统设计,包括再生水输配管网、车载运输系统、附属构筑物和建筑物等设计。
城镇再生水工程设计还包括安全防护和监测控制、运行维护规程和要求、智慧水务、
用水终端配套设施建设及管理建议、工程投资估算、经济分析、风险分析及预防措施,
以及配套的建筑、结构、配电、节能、环保、通风、控制等内容。城镇再生水工程设
计深度可参考国家和重庆市市政给水工程的有关设计深度文件和审查要点。
3.3 本条规定城镇再生水工程的设计依据和期限。城镇再生水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
重庆市统一规划体系要求。已批复的再生水规划和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应作为设计依
据,并论证其在设计阶段的合理性和适宜性。城镇再生水工程应符合国民经济与社会
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和城镇水资源综合规划,设计阶段应对上述规划进行
梳理和协调性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在设计文件中予以体现。设计年限宜采用国土空间
规划、污水再生利用、给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等专项规划的年限,再生水厂(站)近
期设计年限宜采用5~10 年,远期设计年限宜采用10~20 年,再生水输配系统设计中
19
要体现再生水利用工程建设的可持续性,以远期规划年限校核设计输配水主干管线或
输配设施。
城镇再生水工程涉及到多类多个用户,输配系统(包括管网或车载运输系统等)需要
的设计水量、水压和水质可能存在差异。对于个别要求明显更高的,不宜作为整个输
配系统的设计基础,可自行增建相应的水量储存、水质深度净化、水压提升等设施。
3.4 本条规定再生水与雨水两种非传统水源的结合关系。再生水和雨水均属于非常规
水源,在用途、水质要求、空间布局和输配线路等方面近似,结合重庆市再生水工程
设计经验,规定宜考虑二者尽可能共用处理设施和输配系统统一设计,以集约用地,
节约城镇地下空间,实现规模效益。
3.5 本条规定城镇再生水工程的总体设计要求。城镇再生水工程的总体设计要在用户
分布和水质水量调查、输配水管线路由踏勘等工作基础上,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规模、
处理工艺、出水水质、用地等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分析,考虑不同用途保证率差异
的影响,经综合效益比较和充分论证,确定其系统形式与布局、不同设计期限的规模、
处理标准及工艺方案。结合重庆大学开展的有关研究,城镇再生水工程的经济合理性
与系统形式和空间布局有密切关系,应妥善处理好水源和用途、区域和流域等关系,
必要时可采用跨区域模式或流域共享模式,不同区、县或其不同地区(含工业园区),
以及同一江河流域的城镇,可考虑充分利用上下游地形高差、多用途协同及规模效益,
共用再生水水源、再生水处理系统或输配系统,并考虑多用途的循环和循序利用的可
能性。再生水用户调查可参考《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2016 第
3.0.6 条进行。再生水用户确定应兼顾规模效益和主要用途。城镇再生水工程的具体选
址除满足系统形式和空间布局要求外,还应满足《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35 的有关要求。城镇再生水工程总体设计阶段的技术经济分析可参照现行《水
回用导则再生水利用效益评价》GB/T 42247、《再生水利用效益评价指南》T/CSES 01
以及有关研究文献,根据技术经济分析相关规定进行,体现工程设计应通过综合技术
经济比较,确保技术先进可靠、经济合理、因地制宜。
3.6 本条规定了再生水厂处理系统附属设施和附属设备的设置原则。本条强调,再生
水处理系统选址在现有污水处理厂内时,在充分利用现有供电、中心控制、污泥处理、
除臭、化验、办公等生产及附属设施基础上,按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目前国内再生水
处理系统大多采用与污水处理厂合建方式,该情况下应统一考虑配套设施及设备设置,
统一规划建设。独立建设的再生水处理系统,由于再生水水质标准不同以及原水水质
20
的差别,再生水处理工艺也会存在较大差别,要根据具体情况尤其是水质监测项目的
需要,合理配置相关的附属设施和附属设备,还应考虑原水(即污水厂出水)输配系
统和附属设施。
3.8 城镇再生水工程在厂站、泵站等处均可能产生废液和固废,本条规定其废液和废
弃物的处置原则。应本着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对再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
污泥和浓缩废液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并确保出路可行、可靠、可控、合法、合规。再
生水厂(站)产生的污泥及浓缩废液应符合区域、城镇有关污泥和废液处理处置规划,
在城镇建有污泥集中处理处置设施时,再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泥可委托集中处理处
置;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再生水处理系统与污水处理厂合建或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与
再生水处理系统一并建设时,产生的污泥应统一处理处置;污泥浓缩、消化及脱水废
液应回流至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再生水厂(站)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单独设置时,应
进行充分论证。
3.9 本条规定城镇再生水工程的安全防护要求。其中,在结构安全方面,由于重庆市
的山地地形特点,与污水厂分建的城镇再生水工程的选址常常受到限制,加上一些新
建区域建筑弃土管理不善的问题,再生水处理系统(再生水厂、站)和输配水泵站等
都会涉及到高切坡、深基坑和高填方的问题,重庆市城镇再生水工程的高程设计等应
综合考虑并优化,否则应进行相关论证和措施设计以满足现行高切坡、深基坑和高填
方等方面的规定。在实践中由于建设时序、主体和污水厂用地限制等原因,会存在从
污水厂尾水排放管引水至异地选址再生水厂的情况,由于污水厂厂址标高一般按照设
计洪水位进行控制,所以当从污水厂外污水排放管接出再生水水源时,其位置可能会
低于设计洪水位,从而给原水输送和集水池带来洪水淹没风险和设计难度,加之一般
沿江、临水地质情况常常较为复杂,故这种情况下宜从污水厂厂内接出尾水并保持输
配管渠和附属设施高于设计洪水位,否则应采取相关措施满足防洪要求。
3.10 再生水供水配套设施及管理措施按照不同用途确定,有的需要在再生水供水系统
中设置,有的需要用户自行设置。例如,再生水用于工业冷却用水时,一般需要进行
水质稳定处理、菌藻处理和进一步改善水质的其他特殊处理,其处理程度和药剂的选
择,由用户通过试验或参照相似条件下循环冷却水的运行经验确定;用于城市杂用水
和景观环境用水时,应进行水质水量监测、补充消毒、用水设施维护等工作。在工程
设计中,根据再生水用户需要提出用水管理要求,再生水用水设施应和再生水处理设
施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21
3.11 消毒是满足大部分再生水用途的关键措施,城镇再生水工程应根据微生物学要求,
协调再生水消毒、输配系统和用水终端,妥善安排消毒措施。
不同再生水用途均对水质有特定要求,城镇再生水工程应在再生水原水、出厂水、管
道特定位置和终端用户等处配置取样点,并妥善设计安排水质监测和监管措施。
再生水计量是再生水科学利用的重要措施之一,应在再生水处理系统进水、出水、输
配系统及用户端妥善配置计量设施。根据对重庆市现有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厂的调研,
当再生水处理系统与污水厂由不同的业主建设和运行管理时,由于住建委和生态环境
行业主管部门通常在污水厂尾水出厂位置设置计量设施,再生水处理系统取水一般需
要位于计量设施之后,但这常常会带来一些问题,例如:污水厂采用氯消毒时,会给
后续再生水处理系统的生物处理单元带来重要破坏,需要进行脱氯,这就可能会带来
氯的浪费。因此,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再生水处理系统应与污水厂和行业主管部门沟
通,妥善安排计量方法和措施,避免资源和能源浪费。
3.12 近年来重庆市在城乡建设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如球墨铸铁
管、给水用连续玻纤带缠绕增强聚乙烯复合管等,在满足经济适用、绿色低碳和安全
可靠的前提下,城镇再生水厂(站)工艺单元设计应优先采用重庆市城乡建设领域推
荐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等,涉及到植物应用时(如人工湿地),应优先选择本地
植物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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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水源与原水输送系统
4.2 城镇再生水工程以城镇污水为水源时,可按照《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 确
定,根据调查资料确定,或参照邻近城镇、类似工业区和居住区的水质确定。当无调
查资料时,可按下列规定采用:生活污水的五日生化需氧量可按40g/(人·d)~60g/
(人·d)计算;生活污水的悬浮固体量可按40g/(人·d)~70g/(人·d)计算;生
活污水的总氮量可按8g/(人·d)~12g/(人·d)计算;生活污水的总磷量可按0.9g/
(人·d)~2.5g(人·d)计算,并充分考虑服务区现状及未来发展情况、排水体制、
管网系统构成及水质沿程变化(如化粪池、污水管网中的有机物衰减等)等因素;以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或各级处理单元出水为水源时,应调查分析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
进出水水质、原设计出水水质,以及水质可能变化情况,综合分析确定。
4.3 对于以再生利用为主要出路、按照再生水厂标准新建的城镇再生水工程,前端污
水收集和输送管网按照《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 执行。
4.4 污水处理系统在位置、水质等方面会影响再生水厂(站)的进水系统。在位置方
面,再生水厂(站)与污水处理系统分建时,可能出现尾水排放管位于城镇防洪水位
以下的情况,再生水厂(站)进水系统的构成及设计应与此相适应。在水质方面,实
地调研发现,在现有污水厂排污口设置和出水流量计量规定下,部分采用氯消毒污水
厂尾水的再生水处理系统的生物处理单元会受到尾水余氯浓度的影响,因此,再生水
厂(站)的进水系统应保证后续生物处理单元免受污水处理消毒的影响,必要时应设
置余氯浓度监测和消减措施。此外,与污水厂分建的再生水厂进水系统常常位于洪水
位以下的沿江、沿河位置,一般地质情况较为复杂,但由于原水输送系统工程量较小,
可能会忽略地质勘查,本条要求应收集完善的有关地质勘察资料作为再生水厂(站)
进水系统的设计依据。另外,滨水空间近年来日益受到重视,与污水厂分建的再生水
厂进水系统应与滨江、滨河用地建设规划和设计相协调。
4.5 再生水厂(站)与污水厂分建且从污水厂尾水排放管接出进水时,常常面临业主
不同、流量分配的问题。因此,再生水厂(站)自污水厂尾水接出时应采用方便可靠
的流量分配及检修设施。当污水厂和再生水厂的业主不同时,流量控制措施宜可远程
控制。
4.6 本条规定再生水厂(站)原水集水池的设计容积确定和选泵要求。除满足相关设
计标准外,考虑到城镇再生水厂(站)可能采取连续、间歇运行策略,集水池的容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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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与再生水厂(站)的运行策略相适应。
4.7 考虑到进水变化及安全问题,再生水厂(站)原水集水池应设置溢流管,溢流管
以上超高应满足有关设计要求。另外,根据国内生态环境排水许可相关管理规定,集
水池溢流水原则上应接回至原污水厂尾水排放管,否则应按规定获得排水许可。
4.8 再生水厂(站)与污水厂(站)分开独立建设时,原水输送系统应根据与再生水
厂(站)的距离关系,协调设计配电及控制系统,必要时可设置独立的配电及控制设
施。
24
5 出水水质与水量
5.1 本条规定城镇再生水设计水质的确定原则。近年来城镇再生水用途不断扩大,已
不局限于现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GB/T 18919 甚至现行《水回用导则再生水
分级》GB/T 41018 中所涉及的用途,比如城镇再生水可用于集中冷热源工程和生态基
流目的的补水等。此外,城镇再生水工程还涉及到统一供水和分质供水多种模式。因
此,城镇再生水工程设计出水水质的确定应根据再生水用途及系统模式而确定,可采
用统一的设计水质,或分别采用几种水质。个别水质要求更高的用户,可自行补充处
理达到其水质要求。当有多种用途循环和循序利用时,再生水设计水质应根据循环和
循序利用确定或复核各环节的水质要求。
5.1 《水回用导则再生水分级》GB/T 41018 给出的再生水分级标准为:
级别水质基本要求a 典型用途对应处理工艺
C
C2
GB 5084(旱地作物、水田
作物)b
GB 20922(纤维作物、旱地
谷物、油料作物、水田谷物)
b
农田灌溉c (旱地作物)
等
采用二级处理和消毒工艺。常
用的二级处理工艺主要有活
性污泥法、生物膜法等。
C1
农田灌溉c (水田作物)
等
B
B5
GB 5084(蔬菜)b
GB 20922(露地蔬菜)b
农田灌溉c(蔬菜)等在二级处理的基础上,采用三
级处理和消毒工艺。三级处理
工艺可根据需要,选择以下一
个或多个技术:混凝、过滤、
生物滤池、人工湿地、微滤、
超滤、臭氧等。
B4 GB/T 25499 绿地灌溉等
B3
GB/T 19923 工业利用(冷却用水)
等
B2 GB/T 18921 景观环境利用等
B1 GB/T 18920 城市杂用等
A
A3
GB/T 1576 工业利用(锅炉补给
水)等
在三级处理的基础上,采用高
级处理和消毒工艺。高级处理
和三级处理可以合并建设。高
级处理工艺可根据需要选择
以下一个或多个技术:纳滤、
反渗透、高级氧化、生物活性
炭、离子交换等。
A2
GB/T 19772(地表回灌) 地下水回灌(地表回
灌)等
A1
GB/T 19772(井灌) 地下水回灌(井灌)等
GB/T 11446.1 工业利用(电子级水)
GB/T 12145 工业利用(火力发电厂
锅炉补给水)
25
备注:
a. 当再生水同时用于多种用途时,水质可按最高水质标准要求确定;也可按用水量最大用户
的水质标准要求确定;
b. 农田灌溉的水质指标限值取GB 5084 和GB 20922 中规定的较严值。
c. 农田灌溉应满足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保障用水安全。
根据该分级标准,结合A、B、C 三类处理工艺分级,给出了12 种用途,并给出
了相应的水质基本要求。该水质要求结合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水质标准及有
关用水水质标准。其中,《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 针对的
景观环境用水为满足景观环境功能需要的用水,即用于营造和维持景观水体、湿地环
境和各种水景构筑物的水,再生水用于景观环境用水还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
物排放标准》GB 18918 的规定,并考虑目标水体的特征污染物。此外,《城市污水再
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 涉及景观、娱乐和湿地环境用水的水质要求,
尚未完全覆盖用于流量补充目的的生态基流之类的用水和用于水质修复目的的用水需
求,当用于《水回用导则再生水分级》GB/T 41018 所涉及的景观环境利用之外的生态
补水等需求时,应符合水体功能区所确定的水体用途和水域级别的要求;当用于水体
水质修复时,还应结合补水量以及水体目标水之后设计流量确定再生水设计水质。
污水源热泵系统技术是城镇污水水量和能量综合利用的有益方式,近年来在国内
外的应用日益广泛,因此,污水源热泵系统是城镇再生水工程的重要内容。目前重庆
市已有悦来生态城等多个城镇污水厂尾水用于集中供冷供热系统实践,再生水用于区
域集中供冷供热系统是符合重庆市建筑可再生能源政策和特色的优势利用途径之一。
当城镇再生水工程包括污水源热泵系统时,系统形式和设备选择应符合国家、行业和
重庆市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其中当再生水用作区域集中供冷供热系统水源时,设计出
水水质应符合区域集中供冷供热系统及设备的水质设计要求,满足现行《区域集中供
冷供热系统技术标准》DBJ50/T-403 的要求。城镇污水厂出水一般能够满足区域集中供
冷供热系统水质要求,当有这种利用方式需求和条件时,可考虑循序利用,将区域集
中供冷供热系统退水作为城镇再生水工程水源。
当用户有更高水质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再生水设计水质,或考虑局部深
度处理。
再生水设计水质会影响到再生水处理工艺设计、处理成本、经济效益核算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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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在实际工程案例中常常发现,工程前期准备和设计阶段确定的再生水用户后期
会不使用再生水,从而造成财务收益受到较大的影响,因此,当城镇再生水工程设计
水质确定后,宜建议建设单位与主要用户形成一定协议予以明确和约束,作为设计附
件材料。
5.3 本条规定城镇再生水工程的设计用水量。设计用水量基本包括各用途利用量、输
配系统损耗量。当存在现状难以预计的利用量时,宜充分考虑一定的发展余量,可按
未计入现有用途的潜在用途估算,条件不足时可参照《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3
计算,但这时宜考虑工艺设备制水量的灵活搭配。输配系统漏损水量需根据特定的输
配方式及其使用年限和环境条件等分析确定。对于管道输配方式,漏损水量可参照现
行行业标准《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 92 确定,一般情况下可取再生
水利用水量的10%~12%。对于区域循环城镇再生水工程,还应包括各用途的消耗量。
设计水量的确定还应考虑各用途的循环利用率,合理确定初始用水量和新鲜补水量。
5.4 本条规定城镇再生水工程的设计规模。城镇再生水工程的设计规模为最高日用水
量与自用水量之和。鉴于城镇再生水工程水源的变化关系,确定城镇再生水工程的设
计规模时,还应考虑再生水水源的流量变化、污水处理设施、流量调节设施等条件下
的可供水量。在确定最高日设计用水量时,应避免将不同用水量简单叠加,而应考虑
不同用途之间的逐日变化情况,尽可能优化组合不同用途的用水时间和特征。此外,
参考2012 版美国再生水利用指南,再生水厂设计规模的确定还宜考虑用水量的季节变
化及相应的调蓄量,详见2012 版美国再生水利用指南第2.3 节。
城镇再生水工程涉及到不同用途、模式、空间特征和受纳水体情况,再生水水源水量
应结合系统模式,协调、匹配好排放量、利用量和调蓄量的关系。考虑到污水厂出水
量的稳定性等因素,规定再生水水源的设计水量一般不宜超过污水处理厂旱季规模的
80%。
5.5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 规定了工业企业用水量、农田灌溉
用水量、景观环境用水量、道路和广场的浇洒用水、绿化浇灌用水、冲厕用水量等用
途的计算,并明确其他用途的用水量指标尚无标准可依,需根据水量调查或者参考其
他已建工程同类再生水用水量确定。集中供冷供热系统再生水用水量根据系统需求来
确定,可参照重庆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区域集中供冷供热系统技术标准》DBJ50/T-403,
以及其他有关水源热泵系统技术标准。对于生态补水用途,目前在用水量认定上存在
一定的做法,有些统计中将高标准的污水排放直接作为生态补水量。生态补水量与特
27
定的生态环境用水需求有关,可参照《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T 712 执行。
涉及水体应用的再生水设计水量应考虑水力条件、季节性用水需求、运行状况和水体
水质变动情况的影响。
5.6 本条规定再生水用水量指标的取值方法。在确定再生水用水量指标时,应基于现
状调查和充分的分析论证,并考虑强化节水措施对用水指标的影响。再生水作为非传
统水源,也应考虑节约用水。应避免随意或简单套用规范用水量定额进行再生水用水
量预测。对于替代传统城市供水用途的再生水量,应根据现有用水情况进行趋势和影
响因素分析,结合节水措施来进行。对于新增的再生水用水量,应优先基于同地区同
类用水实际资料并考虑节水措施来确定预测指标。对于缺乏可用参照的再生水用水量,
应结合节约用水措施选用相应条件下定额下限值。
5.7 再生水是对现用水对象的替代,其使用受规划、用户使用意愿以及再生水接入规
定等影响较大,也会对常规供水系统的使用产生影响。因此,应结合用地现状和国土
空间规划全面梳理潜在的用户,在此基础上进行用户数量、规模、发展等基础调查,
进一步选择典型类型用户和潜在大客户等,进行使用意愿调查,必要时需提前签署使
用意向协议。此外,关于接入的政策规定对于确定用户对象及其数量规模也有较大影
响,例如根据2012 版美国再生水利用指南,在美国加州等地的一些供水区按照地方立
法限定,对于一些属于当地特定法规确定的物业,当有再生水可以接入时,物业主必
须接入再生水并承担相应的接入成本。在确定再生水使用对象时,也应考虑当地是否
有或未来可能有此类再生水接入政策规定。
5.8 鉴于再生水利用的不同用途其供水变化差距较大,日变化系数和时变化系数需综
合分析确定,当无数据时,可参照《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3 计算。对于车辆运
输方式的城镇杂用水,应对使用主体详细调查确定洒水车容量规格、使用时间和次数
等基本信息。
28
6 再生水处理系统
6.1 城镇再生水工处理工艺流程的选择应符合本文件3.5 节的要求,与系统形式式和
空间布局相匹配。目前重庆市大多数城市污水厂出水已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
排放标准》一级A 标甚至重庆市准IV 类标准,宜根据再生水用途和水质,确定水质可
达性,应尽可能利用现有设施和用地。现有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成再生水厂(站)与
新建再生水厂(站)所确定的处理工艺方案或单体构筑物相比,设计参数会有所不同。
再生水工艺流程选择应参考本地或临近地区污水处理和再生处理工艺流程的实际运行
效果。工艺流程选择时应结合用水水质要求合理确定氮磷的去除程度。
再生水的卫生安全十分重要,消毒不能省略,再生水厂(站)应根据出水水质要求设
计消毒系统。与污水厂合建并由相同单位运行时,可复核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消毒措
施是否满足要求,否则应增设相关设施满足相应的消毒要求。
新建的城镇再生水厂(站)应结合再生利用和排放的关系确定工艺流程,统筹考虑污
水二级处理和深度处理。
6.2 重庆市已有设计和运行经验表明,受再生处理进水水质变化的影响,可能存在最
终处理构筑物之前的工艺单元出水满足出水水质要求的要求,因此应设置具体流量调
控措施的旁通管渠,以实现适应水质状况从不同工艺单元出水的需要,满足实际运行
管理调控要求,尽可能节省处理工艺,降低能耗和药耗。出于这一目的,宜根据需要
设置取样口,满足水质分析和工艺单元切换要求。
6.3 城镇再生水处理系统在现有污水厂处理系统基础上改建时,应设计污水处理系统
不停产措施,保证污水厂出水连续稳定达标。
6.4 再生水厂(站)厂内符合水质要求的生产及杂用水应优先使用再生水。厂内再生
水也涉及到运行操作人员的职业安全等问题,有明确适用的水质标准时,也应满足相
应的水质标准,有人接触或暴露在再生水使用环境时,应满足微生物学要求。再生水
接出地点一般宜在清水池,满足需要时也可在特定工艺单元接出,以减少后续单元负
担或节约能耗和药耗。
6.5 在现有污水处理厂内增建再生水处理系统时,事故排放管道可基于现有设施基础
统—考虑;与现有污水厂分建时,应考虑充分利用现有出水口和管道,当不具备条件
需排入雨水管渠或单独排放到水体时,应满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6.7 近年来在砂滤等深度处理单元等有成熟的设备化产品,参照污水处理厂的分级标
29
准,1 万m3/d 以下规模的再生水厂可选用成熟可靠的成套化设备。
30
7 再生水输配系统
7.1 城镇再生水工程的输配方式受用地条件、用户位置、用地规划等因素的影响,也
取决于技术经济性。因此,城镇再生水工程应结合上述因素选定输配系统形式。用户
和再生水利用密度大的地区宜选用环状管网,用地紧张、建设管网不便的地区宜选用
洒水车输送方式,偏远地区、卫生学要求相对不高的地区可选用枝状管网,再生水厂
下游的农业灌溉用水可采用重力流管渠输送。
7.3 重庆市城镇再生水工程可能采取分区供水,泵站和输配水系统可能存在较大的水
锤风险,必要时应进行校核计算,采取水锤防护措施。
7.4 城镇建成区、规划区和工业园区再生水输配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一般由城
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给排水、道路等专项规划确定,并按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 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线综合设计。改扩建的城
镇再生水工程输配管渠可利用现有绿地或可用管廊布置,以节约挖填方、减少道路恢
复和降低对交通的影响。
7.5 再生水有机物和氮磷等物质含量高,余氯衰减、生物膜滋生等问题突出,再生水
输配系统设计宜有管网水质稳定保障措施。
7.7 为防范误饮、混接误用再生水,在绿化、景观环境等再生水管道取水接口和取水
龙头处,必须配置耐久警示标识,如“再生水不得饮用”。使用维护期间,应定期巡视
标识是否遗落和损坏等现象。再生水输配水管网中所有组件和附属设施的显著位置必
须配置耐久标识,如“再生水”。再生水管道明装时必须采用识别色并配置“再生水管
道”耐久标识。再生水管道明装时识别色可使用绿色。再生水管道埋地时必须在管道上
方设置耐久标志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