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城镇老旧小区基本功能,改善居民居住条件,让人民群众生活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综合提高老旧小区改造水平,推进老旧小区改造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主要用于对项目完成程度及整体提升效果的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评价。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评价应结合本省不同地区的环境资源、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习俗等因素,在保证居民居住安全和基本生活需求的基础上,按整体性能提升程度对改造成果进行评价。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评价应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科学评价的原则。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