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家绿色发展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对工业建设的产业政策、装备政策、清洁生产、环境保护、节约资源、循环经济和安全健康等法律法规,推进辽宁省工业建筑的绿色低碳和可持续发展,规范绿色工业建筑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恢复建设的工业建筑和既有工业建筑的绿色性能评价。
本标准规定了评价绿色工业建筑需要达到的共性要求。
当评价绿色工业建筑时,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统筹考虑全寿命周期内土地、能源、水、材料资源利用及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和运行管理等的不同要求。
当评价绿色工业建筑时,应考虑不同区域的自然条件、经济和文化等影响因素。
在进行绿色工业建筑的评价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