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家节能环保政策,促进电动汽车推广,推动沈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和规范民用建筑内、外充电设施的设置,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沈阳市下辖的市辖区、县以及县级市内新建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不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独立建设的充电设施,也不适用于换电站、电动工程汽车等大型电动汽车的充电设施建设以及(不在工信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低速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以及电动三轮车等车辆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既有的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增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程可参照本导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