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装配式建筑工程技术文件资料的统一管理,提高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做好相关工程文件编制归档工作,统一装配式建筑工程档案的验收标准,建立真实、完整、准确的工程档案,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辽宁省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混凝土结构装配式建筑工程技术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以及装配式建筑工程档案的验收与移交工作。凡在辽宁省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试验单位以及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均应执行本规程。
装配式建筑工程技术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以及工程档案的验收与移交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辽宁省行政区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装配式建筑工程技术文件中涉及的非装配式结构部分的归档标准请参照《建筑工程文件编制归档规程》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1342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