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重庆市金属与石材幕墙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做到安全可靠、适用耐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方便施工、保证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金属幕墙工程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设防烈度不大于7度的石材幕墙工程的设计、加工制作、安装施工、工程验收及维护保养.
金属与石材幕墙在多遇地震作用下应能正常使用;在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经维修后应仍可使用;在预估的罕遇地震作用下幕墙支承结构体系不应脱落.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