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替代DB22/T149-2016
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降低建筑能耗,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应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在保证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改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利用可再生能源,降低建筑暖通空调、给排水及电气系统的能耗。
当公共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150m或单栋建筑地上建筑面积大于200000m*时,除符合本标准的各项规定外,还应组织专家对其节能设计进行专项论证。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说明该工程项目采取的节能措施,并宜说明其使用要求。
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