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替代DB22/T450-2007
为了贯彻国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法规和政策,提高居住建筑的热环境质量,在实施建筑节能第二阶段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采暖用能的利用效率和降低居住建筑能耗,根据吉林省各地区的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各地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本标准不适用于临时建筑和地下建筑。
居住建筑的建筑热工、暖通、电气设计必须采取节能措施,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将冬季采暖能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