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油田、炼化企业中的油品储罐、工业电气及类似有限空间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设置气溶胶灭火系统时的设计、生产、施工、验收、使用及维护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以及 3000m’ 及以下固定顶原油储罐、长输管道阀井室、工业电气场所的变电室、发电机房、电缆沟、机电控制柜等无人且相对封闭的空间较小,易发生火灾的场所。
本文件中描述的气溶胶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 :
a)硝化纤维、炸药等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和强氧化剂;
b) 活金属及其化物
c) 易分解、易自燃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