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规定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取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进行量值传递、量值溯源、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商品量及商品包装计量检验和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等任务所必须满足的要求,以及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的程序和对考核结果评价的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和监督检查,并适用于对申请承担计量检定、校准、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商品量及商品包装计量检验和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等工作任务的其他计量技术机构的授权考核和监督检查。(本规范所称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其他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统一简称“机构”。)
本规范适用于机构建立和运行管理体系,但并不要求机构按本规范的结构更改其管理体系的结构或文件。机构的管理体系文件的组成应适合于其特有的活动方式。
当一个机构不从事计量校准、型式评价、商品量及商品包装计量检验或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等工作时,可以对要求进行裁剪,但裁剪仅限于本规范第7章中那些不影响
机构提供满足顾客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服务能力或责任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