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规定了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不含带罩的自镇流荧光灯) (以下简称自镇流荧光灯)能源效率的计量要求、计量检测程序、计量检测方法、计量检测结果评定
准则和检测报告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额定电压为220 V、频率为50 Hz 的交流电源、额定功率为(3~60)W、采用螺口灯头或卡口灯头、在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的、把控制启动和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一体且不可拆卸的自镇流荧光灯的能源效率计量监督检测,委托检测可参考本规范进行。生产和销售自镇流荧光灯产品的单位亦可参照本规范进行检测。
接受检测的自镇流荧光灯应是生产者自检合格的产品,或者是销售者进口、销售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