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适用于测量环境X、γ辐射空气比释动能(吸收剂量)率的便携式、移动式或固定式仪器(以下简称空气比释动能率仪)的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验。
X、γ辐射的空气比释动能率范围是30nGy/h~10μGy/h,辐射能量范围为50keV~1.5MeV(对可能用于测量核反应堆周围的高能光子的仪器,其辐射能量范围还包括
6MeV的光子能量检定点)。对使用电离电流、计数率或其他量的积分方法来测定并显示一定时间内的平均空气比释动能率的仪器,本规程同样适用。
本规程不适用于测定环境X、γ辐射空气比释动能(累积量)仪器的检定;也不适用于热释光剂量计或其他无源测量装置以及β辐射仪器的检定。
代替JJG 521-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