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 3501-2011 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钢制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前 言
本规范中国石化股份建标[2009]45 号“关于下达2009年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计
划的通知”,由中国石化集团第十建设公司和中国石化集团第五建设公司对《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
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 3501-2002 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修订时,遵守不低于现行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规定的原则,包括《压力管道安全技
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GB/T20801-2006 和《石油化工管
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17-2010 等,以便于规范实施过程的协调。
本规范共分9 章和2个附录,附录A和附录B 均为资料性附录。本规范与SH 3501-2002《石油化
工有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钢制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将原规范中管道分级规定进行了调整;
——补充完善了管道组成件和支承件的检查验收的有关规定,增加了金属波纹管膨胀节、爆破片、
阻火器等验收要求;
——根据目前石油化工工程建设实际补充了斜接弯头预制的内容和弯管预制的技术要求;
——增加了爆破片、阻火器等重要安全附件的安装要求;
——增加了斜接弯头和支管连接等焊接技术要求;
——修改了焊接接头质量检查等级及质量检验要求的规定,增加了铬钼合金钢焊缝光谱分析和不
锈钢焊缝铁素体检查的要求;
——对液压和气压试验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钢制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石油化工工程中有毒、可燃介质钢制管道工程的施工、检查和检验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工程中设计压力400 Pa[绝压]~42 MPa[表压],设计温度-196℃~850℃的有
毒、可燃介质钢制管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长输管道和城镇燃气管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