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评注 第3卷
作者:萨特雅 南丹
出版时间:2016年版
内容简介
《1982年评注(第3卷)》在联合国原负责海洋法事务的副秘书长、国际海底管理局原秘书长南丹大使的倡导下,由美国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海洋法律和政策中心编撰、出版。《评注》为系列丛书共分七卷,由南丹大使任丛书的总编辑。《评注》是研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著作,为《公约》的每一个条款和相关文件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渊源和翔实的历史史料,并以评注的方式加以客观的分析,以求对《公约》的广泛理解。《1982年评注(第3卷)》是本系列丛书第四部具实质性评论的一卷,本卷包含了《公约》第八十六条至一三二条。这些条款涉及各国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洋区域(国际海底区域例外)的权利和管辖权,以及适用于岛屿、闭海和半闭海的制度、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等制度和法律问题。研究《公约》这一部分的条款及相关附件和文件对《公约》的全面理解具有重要意义。
目录
导言:第二委员会工作
第七部分 公海
导言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六条 本部分规定的适用
第八十七条 公海自由
第八十八条 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
第八十九条 对公海主权主张的无效
第九十条 航行权
第九十一条 船舶的国籍
第九十二条 船舶的地位
第九十三条 悬挂联合国、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旗帜的船舶
第九十四条 船旗国的义务
第九十五条 公海上军舰的豁免权
第九十六条 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的豁免权
第九十七条 关于碰撞事项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的刑事管辖权
第九十八条 救助的义务
第九十九条 贩运奴隶的禁止
第一○○条 合作制止海盗行为的义务
附录
第一○一条 海盗行为的定义
第一○二条 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其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而从事的海盗行为
第一○三条 海盗船舶或飞机的定义
第一○四条 海盗船舶或飞机国籍的保留或丧失
第一○五条 海盗船舶或飞机的扣押
第一○六条 无足够理由扣押的赔偿责任
第一○七条 由于发生海盗行为而有权进行扣押的船舶和飞机
第一○八条 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的非法贩运
第一○九条 从公海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
第一一○条 登临权
第一一一条 紧追权
第一一二条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第一一三条 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
第一一四条 海底电缆或管道的所有人对另一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
第一一五条 因避免损害海底电缆或管道而遭受的损失的赔偿
第二节 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
第一一六条 公海上捕鱼的权利
第一一七条 各国为其国民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措施的义务
第一一八条 各国在养护和管理生物资源方面的合作
第一一九条 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
第八部分 岛屿制度
导言
第一二一条 岛屿制度
第九部分 闭海或半闭海
导言
第一二二条 定义
第一二三条 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的合作
第十部分 内陆国出人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导言
附录一 过境公约与规范(1921年)
附录二 陆锁国家过境贸易公约(1965年)
第一二四条 用语
第一二五条 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第一二六条 最惠国条 款的不适用
第一二七条 关税、税捐和其他费用
第一二八条 自由区和其他海关便利
第一二九条 合作建造和改进运输工具
第一三○条 避免或消除过境运输发生迟延或其他技术性困难的措施
第一三一条 海港内的同等待遇
第一三二条 更大的过境便利的给予
文献性附件
第二委员会报告(国际联盟国际法编纂委员会1930会议)
附件一 第二委员会报告:领海
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文件 1958年日内瓦四公约 1958年关于强制解决争端的任择签字议定书 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决议
附件二 1958年会议最后文件(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附件三 1958年领海和毗连区公约
附件四 1958年公海公约
附件五 1958年捕鱼及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
附件六 1958年大陆架公约
附件七 1958年关于强制解决争端的任择签字议定书
附件八 1958年决议
附件九 1960年会议最后文件
附件十 主要趋势工作文件
附件十一 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和高度洄游鱼类的规定执行协定草案
附件十二 联大决议49/28:海洋法(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