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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湘桂边区山地民族习惯法的民间文学表达 徐晓光著 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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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黔湘桂边区山地民族习惯法的民间文学表达
作者:徐晓光著
出版时间: 2016年版
内容简介
书稿以黔湘桂边区山地民族习惯法的民间文学表达为研究对象,特别是以贵州的苗族、侗族、瑶族习惯法的表现形式——口头传承为研究对象,研究口头传承法律文化、传承的形式等问题。如苗族的“贾•理”、理词;侗族的款词、款歌;瑶族的“料话”“讲件”等。

黔湘桂边区山地民族在无文字的环境下设计了诉讼程序和解决纠纷的方法,如苗族传统诉讼文化中纠纷解决是通过理师的“摆古说理”来完成的。理师在厘清诉讼双方的具体责任和过错时以“筹”作为计算工具。纠纷裁定过程是以口头传承下来的“古理”和“先例”为法的依据,并形成了口传的“理词”,使习惯法内容得以具体化、固定化。有些内容被编成“古歌”,使法的传播范围更广。瑶族的石牌头人除具备办事公道、知识渊博、能说公道的素质外,还要头脑聪明,具备一定的口头创作和说唱能力。因此,他们既是条规的执行者,又是条规的主要宣传者。他们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用诗的语言来解释石牌条规,以夹叙夹唱的方式来进行宣讲。于是就产生了这种有说有唱的文学形式——“石牌话”。

黔湘桂边区山地民族口传作品虽内容和功能上不尽相同,但在民族习惯法的传承中都起到重要作用,这些口传作品为民族文学增添了绚丽色彩,具有文学和法学的双重价值。不同形式的口头文学作品内容上有时会相互重叠,甚至形式上有时也很接近。如苗族的“贾•理”、理词、巫辞通常只为苗族社会“专门人士”所掌握,而古歌的内容有时与前三者很接近,但苗族村寨社会中人们普遍会唱古歌,歌词内容为人们所知晓,传播范围也比“贾•理”、理词、巫辞广。换句话说,“专门人士”和知识阶层除掌握“职业”特定的传唱技艺和内容外,可能也会唱古歌;广大苗族群众则或多或少会唱古歌,虽然对“贾•理”、理词、巫辞的内容不一定很熟悉,但通过古歌的内容也了解到了习惯法的基本精神。

书稿的内容形式新颖,研究视角独特。书稿的出版能好地通过文字记录的方式来传承黔湘桂边区山地民族的民族遗产,起到保护民族遗产的作用。同时,也为人们了解和研究民族传统文化提供了资料。


目录
绪 论 ……………………………………………………… 1

第一章 “贾·理”的内涵

———黔东南苗族中部方言区的传统法哲理……………………………19

第二章 纠纷调解理词

———苗族口承习惯法中的诉讼程序与裁定方式……………… 54

第三章 婚姻理词及古歌

———苗族传统婚姻习俗与婚姻纠纷解决………………………89

第四章 古歌的魅力

———苗族习惯法的一种重要的口头传承形式 ………………………..117

第五章 款词与讲款

———黔湘桂边区侗族社会的口头“普法”形式 ……………………135

第六章 音乐、文学与侗歌

———歌唱形式下侗族习惯法“内化控制”的伦理基础…………………165

第七章 民间故事及其他

———«仰阿莎»、«珠郎娘美»对苗族、侗族习惯法的体现 ……………190

第八章 谚语与习惯法

———从苗族、侗族谚语看口承习惯法文化的特征与功能……………… 214

第九章 林业与文学

———清水江流域民间文学反映的营林活动与贸易纠纷………………230

第十章 “姑舅开亲”歌

———黔湘桂边区民间文学体现的古老婚俗 …………………………271

第十一章 “石牌料话”的功能

———瑶族传统村寨社会习惯法调整形式及其传承特征…………………298

第十二章 “讲件”与草判

———瑶族口承习惯法解决纠纷的程序安排与符号设定……………316

主要参考文献 …………………………..336

后 记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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