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在用锅炉[含按照锅炉设计制造的余(废)热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的基本要求,包括通用要求、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等,与锅炉相连的动力管道可以参照锅炉范围内管道要求与锅炉一并进行定期检验。
本文件适用于以下范围的锅炉,其他锅炉可参照执行:
a) 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大于或等于30 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0.1 MPa的承压蒸汽锅炉(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或等于50 L,且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0.8 MPa的锅炉除外);
b) 额定出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1 MPa,且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1 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出水压力小于或等于0.4 MPa,且额定出水温度小于95 ℃的锅炉除外);
c) 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1 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注: 本文件中提及的压力均为表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