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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914-2023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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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本文件规定了燃气燃烧器具(以下简称“燃具”)及其配件投放市场与自由流通、要求等基本安全技术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以城镇燃气为燃料的家用和商用燃具及配件。
本文件不适用于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上使用的燃具,以及专门针对工业生产工艺过程或实验室研究等特定用途或目的设计的燃具。

为了保护人身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燃气燃烧器具/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事故和危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环境保护,加强相应管理,适应贸易需要,制定本文件。本文件是燃气燃烧器具/设备及其配件投放市场、自由流通需要符合的基本安全技术条件,也是编制燃气燃烧器具/设备及其配件专用标准的基本安全技术内容

本文件代替 GB 16914-2012《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与 GB 16914-2012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在“范围”中增加了不适用内容(见第 1 章);
增加了燃具的正常使用是在“燃具的使用年限内”的限定(见 4.1);
在安装说明中增加“安装接口相关的技术信息”内容要求(见 5.1.2.2);在使用、维护说明书中明确了说明信息包括“需要额外说明的安全维护事项和某些由专业人员进行的事项”(见 5.1.2.3);
增加了“铭牌”要求(见 5.1.3.1):
重改了燃具上的安全警示表述,包装上标示内容增加了燃气额定压力的要求(见 5.1.3.2、5.1.3.3,2012 年版的 3.1.2.3):
删除了配件企业应提供的说明(见 2012 年版的 3.1.3);增加了“风险分析”要求(见 5.3.1.1);
增加了“制造商应考虑燃具预期的使用和可合理预见的使用”的基本要求(见 5.3.1.2):删除了排放的冷凝水对排放管道或场地的腐蚀要求(见 2012 年版的 3.3.1.2);增加了“避免四电气引起的燃气相关风险”的要求(见 5.3.1.9);增加了“考虑电磁兼容风险要求”(见 5.3.1.16);
明确了防止泄漏燃气室内积聚的燃具类别为室内使用的燃具(见 5.3.2.3,2012 年版的3,3,2,3)6
删除了独立的无烟道的家用燃气取暖器等燃具的要求(见 2012 年版的 3.3.4.4);在表面温度要求中除外情况增加了“靠近火焰的表面和部件”除外的内容(见 5.3.6.3,2012 年版的 3.3.6.3)。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并归口。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干 1997年首次发布,2003 年第一次修订,2012 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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