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在役固定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容器”)以及与其相连的工业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的修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中钢制和石墨制固定式容器及管道的修理,其他金属制周定式容器及管道的修理可参照使用。
本文件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2)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一重集团大连核电石化有限公司、中石油克拉玛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工业大学、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中特检验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志峰、邵珊珊、康晓鹏、卜华全、何承厚、任刚、周凤革、赵敏珍、张恩贵孙福广、张峥、赵建平、缪春生、夏少青、康鸿雁、路宝玺、宋利滨、郭璨倩、李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