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气瓶、管路和装卸附件的修理方法、修理后的检测与试验和修理报告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的罐体、气瓶、管路和装卸附件的修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
a) 正常运输使用过程中罐体工作压力小于 0.1 MPa(包括在装卸介质中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等于 0.1 MPa)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修理;
b) 罐体或者气瓶为非金属材料制造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修理
c)移动式压力容器走行装置部件的修理:
移动式压力容器附属车载燃料、车载动力气瓶的修理:d)
e)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改造。
本文件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62)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车长江车辆有限公司常州蓝翼飞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张家港中集圣达因低温装备有限公司、石家庄安瑞科气体机械有限公司、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中山检测院、中特检验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薄柯、赵绯瑞、李军、崔闻天、管坚、朱建斗、何远新、魏东琦、鹿倩、夏全、李军旺费锦华、刘素峰、李蔚、卢黎明、黄钧、徐光明、花争立、王红霞、康吴源、郭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