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在用锅炉[含按照锅炉设计制造的余(废)热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的基本要求,包括通用要求、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等,与锅炉相连的动力管道可以参照锅炉范围内管道要求与锅炉一并进行定期检验。
本文件适用于以下范围的锅炉,其他锅炉可参照执行:
a) 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大于或等于30 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0.1 MPa的承压蒸汽锅炉(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或等于50 L,且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0.8 MPa的锅炉除外);
b) 额定出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1 MPa,且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1 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出水压力小于或等于0.4 MPa,且额定出水温度小于95 ℃的锅炉除外);
c) 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1 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注: 本文件中提及的压力均为表压。
引用标准:
GB/T 2900.48 DL/T 438 DL/T 869 NB/T 47013(所有部分)
起草人:
陈新中、钱公、李军、钱林峰、邹益平、唐杰、李宁、梁军、盛水平、成志红、何泾渭、郭璟倩
起草单位: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四川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国家能源集团国华(北京)电力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广东珠海金湾发电有限公司、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东莞检测院
归口单位: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