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对所有用途的通风机提供了振动与平衡限值的规范,专门设计用于空气循环的通风机除外,如吊扇和台扇等,但限于装机容量小于300 kW所有种类的通风机或市场可以购买的最大功率为355 kW的电机(遵循R20系列),对于功率超过这个数值的通风机,适用的限值见ISO 108163;当安装使用的通风机其功率在300 kW上下变化,且为单一合同下的物项时,制造商和采购方应就适用的标准协商一致,通常以参与单位多数意见为原则。振动数据可为不同用途所需,详见第5章。如果客户愿意接受较低品质的平衡振动水平时见附录H。本文件认可振动测量值可以记录为速度、加速度或位移,单位为绝对单位或基于参考值的分贝;振动测量的数值会受到在平衡机上实际安装情况的影响(见附录B),然而首选的参数为速度,单位为毫米每秒(mm/s),鉴于世界各地习惯不同,给出均方根(r.m.s)和峰峰或峰值;还宜记住的是,通风机及其部件可视作弹簧质量系统,对此的理解有助于解决大部分的振动问题(见附录D)。同时,已经考虑到工厂进行试验时通风机常常不与管道系统连接,这样与正常运行相比,气动工况存在显著差异;另外也可采用临时基础支承,其质量和刚度与现场使用情况也不同,相应地,这类的测试规定以“窄带”测量振动;现场测试规定采用“宽带”进行,其代表了总体振动烈度的度量。本文件包含带有刚性转子的通风机设备,通常见于:商用供热、通风和空调,工业过程,矿业/隧道通风以及发电领域,其他领域未予以特别排除;不包含严重受力、冲击或极端温度的应用场合,对于本文件或其修正的任意部分或全部的采用,由涉及的各方协商确定。通风机设备的基础及实际安装不在本文件范围之内,基础设计和通风机安装一般不是由通风机制造商承担,完全可以认为用于安装通风机的基础能够提供需要的支承及稳定性,满足由工厂运抵的通风机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