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地质和地震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通安全〔2022〕42号
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各企业成员单位,有关电力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精神,积极践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进一步提升电力行业防范应对地质和地震灾害能力,最大程度减轻灾害风险,降低灾害对电力系统的影响,全力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管理,健全制度体系
(一)完善组织体系。电力企业(指以发电、输电、供电和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的企业)要将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加强地质和地震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工作组织体系,科学有序做好企业灾害防范工作。
(二)健全制度机制。电力企业要建立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新型灾害防范应对制度机制,明确灾情防范应对全链条程序规范,细化监测预警、隐患排查、信息报送、联防联控、应急处突、指挥协调、会商研判、力量调派、物资调拨、教育培训、资金保障、科技支撑、物资储备等各环节工作机制,提升防范应对地质和地震灾害能力。
二、强化建设工程管理,切实提高防灾能力
(三)严格建设工程前期论证。电力企业要按照国家地质灾害防治和防震减灾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国家建设工程核准有关规定,依据国家及地方政府发布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抗震设防要求以及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开展电力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科学论证项目选址,尽量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以下统称为灾害重点防范区)。
(四)适当提高灾害重点防范区设防标准。对确实需要在灾害重点防范区内建设的电力工程,应当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采取差异化措施,进一步优化电力设施设计,适当提高重要电力设施设防标准。减少同一灾害重点防范区内重要输电通道的数量,对于同一方向的重要输电通道要尽可能分散走廊。
(五)加强建设工程防灾措施。对于存在地质灾害风险以及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电力建设工程,应当加强地质勘察并建设灾害防治工程,灾害防治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必要时同步设置永久监测措施。电力企业应当将灾害防治工程资金纳入项目预算内,并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足额使用。对于施工方案变更后产生地质灾害风险的,电力企业应当组织电力建设工程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以下统称为工程参建方)进行充分的论证,必要时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提出防治措施。鼓励在电力建设工程中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提高抗震性能。
(六)做好施工现场和营地的灾害规避。电力企业应优化施工方案,防止和减少施工造成地表环境变化引发的灾害风险隐患。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和擅自扩大施工范围,严防施工诱发次生地质灾害;对施工营地选址布置方案要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生活办公营地应当选择在地形平坦开阔区域,避开灾害多发区。电力企业要定期对工程施工营地的灾害风险防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开展灾害风险辨识,最大限度降低风险。
三、定期开展排查工作,加强风险隐患整治
(七)定期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电力企业要结合生产实际,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电力设施和电力建设工程及周边进行地质灾害风险辨识和抗震减灾安全检查,全面排查灾害风险隐患,建立风险隐患底数台账,实行清单化管理。发现严重地质和地震灾害风险隐患或地质灾害监测数据发生突变,以及附近地区发生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后,相关单位要对电力设施或电力建设工程进行全面的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分析,及时采取防范治理措施。
(八)加强风险隐患整治工作。对于地质或地震灾害风险隐患,相关责任单位要立即进行整治。对于重大以上风险隐患,要进行专门勘察分析,提出治理方案,及时完成整治,并严格落实挂牌督办机制。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重大以上风险隐患,要采取针对性防治措施,加强跟踪监测,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分批分类推动除险整治工作。对非防范工作责任范围内且对电力设施和建设工程项目构成威胁的风险隐患,相关电力企业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并配合地方政府开展整治工作。要重视流域梯级水电站地质灾害风险的防范,加强大坝及近坝库岸边坡的除险加固,强化大坝安全监测管理,防止地质或地震灾害引发漫坝、溃坝风险。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区域,应当立即划定灾害警戒区,加强观察警戒,指定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
四、加强灾害监测预警,畅通信息传递渠道
(九)加强灾害监测预警工作。电力企业要结合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点分布情况,科学开展监测工作。对于已经发现的风险隐患点,按照国家有关防治监测规定,合理布设监测点,定期进行监测,并及时汇总、分析、上报监测信息。要重点强化汛期以及恶劣天气发生期间的监测预警工作,增加监测频次,及时发现新增风险隐患,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识;安排专人值守,加强巡视检查,强化重点区域监测预警,研判灾害前兆,及时发出预警信息,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作用,紧紧依靠当地群众,共同做好群测群防工作,发现险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机制。电力企业要加强与地方政府自然资源、气象、水利、地震、应急等部门的联系沟通,明确地质和地震灾害监测预警工作程序,畅通灾害预警信息和应急信息传递渠道,落实责任单位和人员,及时接收、传递监测预警信息,并按照要求上传有关监测信息。在接到有关部门发布的地质或地震灾害预警信息,或者对本单位监测信息研判后认为可能发生地质灾害时,要立即通知灾害可能影响到的有关单位,并及时有序组织人员安全转移。
五、完善灾害应急体系,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十一)完善灾害应急体系。电力企业要将地质和地震灾害防范应急管理纳入本单位应急体系,建立快速反应、处置有效的应急响应机制。重大电力建设工程和灾害重点防范区内的电力建设工程,电力企业要组织成立各工程参建方参加的灾害应急工作指挥协调小组,统一开展应急救援、抢修恢复等工作,及时传递应急响应信息。
(十二)加强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健全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和保障方案,保证各项预案之间上下贯通、左右衔接,并根据地质条件变化情况及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完善应急预案,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应在每年汛期来临前开展。对于灾害重点防范区内的重要电力设施和电力建设工程,相关单位应开展功能性演练和实战性演练,具备条件的还应开展联合演练。对于灾害可能威胁到人身安全的情况,还应编制人员避险逃生方案,定期组织全部相关人员开展避险逃生演练。
(十三)及时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地质或地震灾害发生后,电力企业要及时做出应急响应,开展先期电力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并按规定在地方政府或其建立的抢险救灾领导机构统一指挥协调下,及时调集应急救援队伍和抢险物资等力量资源,开展应急值班、设备抢修、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工作。要按照电力安全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及时向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送险情和灾情信息。
(十四)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队伍基地建设。根据灾害重点防范区分布情况,积极推动电力应急物资储备库和物资装备体系建设,优化储备布局和方式,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完善跨地区、跨单位的电力应急物资装备生产、储备、调拨、紧急配送机制。加强电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地质和地震灾害应对专业技能,重点提升在生命搜救、装备使用、专业协同等方面的能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电力应急基地,充分发挥基地对电力应急工作的强大支撑作用。
六、加强科技支撑和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十五)不断完善科技支撑机制。电力企业要统筹协调灾害防范应对科技资源和力量,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技术支撑作用,加强地质和地震灾害防范应对人才培养,探索建立科技支撑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和技术标准体系,推动相关科研成果的集成转化、示范和推广应用。
(十六)提高灾害防范应对科技水平。要不断探索推进“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现代科技手段融入地质和地震灾害防范应对体系,建立相应规模的灾害监测自动化预警系统,提高灾情信息获取、模拟仿真、预报预测、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应急抢险、通信保障等各方面能力。
(十七)积极开展灾害教育培训。积极组织开展地质和地震灾害识灾防灾、灾情报告、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以提升相关人员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为重点,提高防灾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灾害重点防范区内的电力企业要定期组织全体人员重点开展灾害防范应对和临灾避险技能培训。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