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2022年全国水电站大坝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
国能综通安全〔202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管理,压紧压实电力企业大坝安全主体责任,按照《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第21号令)相关规定要求,现将电力行业647座注册登记和登记备案的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运行单位及主管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名单予以公布。
各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大坝安全责任体系,拧紧责任链条,推动主体责任落地落实,保障大坝运行安全,防范大坝安全事故发生,杜绝溃坝漫坝等恶性事故发生。地方各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规定,切实履行大坝安全地方管理职责,各派出机构要按照国家能源局授权,严格落实大坝安全监管责任,大坝中心要加强大坝安全技术监督,各方齐抓共管、协同配合,共同督促电力企业落实大坝安全主体责任。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