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2020年全国水电站大坝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
国能综通安全〔202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局,有关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现将电力行业600座注册登记和备案的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运行单位及主管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名单予以公布。
各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大坝安全责任制,健全责任体系,把大坝安全管理、防汛抗旱和灾害防范应对主体责任落实到工作的各环节、各层级、各岗位,强化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提升应急管理能力,确保大坝运行安全。各地方政府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大坝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将大坝安全作为电力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督促指导电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各派出机构要切实履行大坝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与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辖区内大坝安全注册、定检和重大隐患治理的监管。大坝中心要加强大坝的注册备案、定期检查、应急管理、监测管理、信息报送和安全监控等工作,为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