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健全完善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机制的通知
国能综通法改〔2018〕164号
各试点地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交易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1453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健全完善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协调联系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8个司局对口联系相关试点省份(具体分工见附件),跟踪掌握试点地区工作进展,协调推动现货市场建设工作重点难点问题,总结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和做法,推动我国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尽快取得实质性突破。
二、加快推动试点工作
各试点地区应抓紧工作,加快研究编制现货市场建设试点方案,抓紧研究起草市场运营规则,尽快开展技术支持系统建设相关工作。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要履行系统建设主体责任,电网企业要给予充分的人、财、物支持。试点地区原则上应于2019年6月底前开展现货试点模拟试运行。
三、建立信息报送机制
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地区应以月度为周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国家能源局法改司及试点地区对口联系司局报送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有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电力现货市场试点方案、运营规则编制情况,技术支持系统开发建设等完成情况,现货市场监管办法制定情况,现货市场模拟运行情况等;(2)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3)有关意见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定期通报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工作进展,以多种形式促进试点工作交流,加强能力建设。
四、加强工作协调配合
各试点省份电改牵头单位要发挥好牵头作用,督促相关方落实好试点工作要求,协调推动试点工作,促进形成工作合力。试点地区第一责任单位、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和试点实施工作单位要按照分工,做好现货市场试点方案和运营规则编制、技术支持系统开发建设等工作。方案和规则编制过程中,要吸收市场主体代表参与,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充分发挥市场管理委员会作用,确保工作质量。
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分工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国家能源局法改司及试点地区对口联系司局。
联系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郭寅昌,010-68505505,
国家能源局法改司:王立新,010-66597453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8年11月8日
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地区联系部门表
序号 | 试点地区 | 牵头联系部门 |
1 | 南方(以广东起步) | 国家发改委体改司、国家能源局电力司 |
2 | 蒙西 |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 |
3 | 浙江 | 国家能源局法改司 |
4 | 山西 | 国家发改委体改司、国家能源局电力司 |
5 | 山东 | 国家发改委运行局、基础司 |
6 | 福建 | 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 |
7 | 四川 |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 |
8 | 甘肃 | 国家能源局法改司、国家发改委运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