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办事指南》的通知
国能监管〔2016〕188号
各派出机构:
为规范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方便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投诉举报的权利,我们编制了《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办事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于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
请各单位将《指南》在门户网站“12398能源监管热线”专栏对外公布。其中,《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投诉举报渠道一览表》(《指南》附件2)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国家能源局
2016年7月10日
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办事指南
为规范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障有关个人和组织依法行使投诉举报权益,充分发挥12398能源监管热线能源监管民生通道作用,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国家能源局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能监管〔2014〕460号)等法规制度规定,制定本办事指南。
一、投诉举报事项受理范围
涉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能源监管职责的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等方面的事项。(见附件1:《国家能源局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事项受理范围》)。
二、投诉举报事项受理机构及渠道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12398能源监管热线电话(留言)或者12398传真、电子邮件(见附件2: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投诉举报渠道一览表)。
三、投诉举报事项受理条件
(一)投诉事项
1.有明确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
2.有明确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的;
3.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能源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举报事项
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能源监管职责范围的,并且被举报人基本情况清楚、有具体的违法事实、线索清晰并且附带相关证据材料的。
四、投诉举报事项提供材料要求
(一)投诉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
2.投诉事项、投诉请求以及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资料,包括书面材料、照片、录音、录像等;
3.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二)举报事项
被举报人的名称、举报事项及与举报事项相关的资料,包括书面材料、照片、录音、录像等。
(涉及的文书样式见附件3:投诉信、举报信、撤诉申请书)
五、投诉举报事项不予受理情形
(一)投诉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2.投诉事项不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能源监管职责范围的;
3.投诉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4.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先行处理的;
5.投诉事项的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6.作出处理,投诉人又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再次投诉的。
(不予受理的投诉事项举例见附件4:常见错误示例)
(二)举报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举报事项不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能源监管职责范围的;
2.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3.没有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查案线索不清晰的。
六、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时限
投诉举报事项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一)投诉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二)投诉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三)投诉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七、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情况咨询
(一)拨打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12398能源监管热线进行咨询;
(二)拨打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12398能源监管热线进行留言或者发送传真;
(三)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12398投诉举报中心咨询;
(四)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门户网站留言或者向12398邮箱发送邮件。
(办理进度咨询可参考附件5:国家能源局12398能源监管热线举报事项办理工作流程图)
八、投诉人或者举报人真实性承诺
(一)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应当依据所了解到的真实情况提出投诉举报事项,不得虚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二)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应当对自己所反映的内容负责。诬告、诽谤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能源监管工作正常进行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