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6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在相应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城市、镇总体规划服务以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资质证书中注明“城市、镇总体规划服务除外。”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