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标准委发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国家标准,这是我国社会保险标准体系建设中急需制定的一项基础标准,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我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以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建立。2012年,全国所有县级行政区基本实现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为人人享有养老保险打下制度基础。2014年,国务院决定将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两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十八大确定的“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结合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遵循以人为本、公平享有的原则,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标准化是推动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城乡一体化、均等化的重要任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服务相关机构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是全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标准化建设的工作指南,具有专业性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标准围绕建设服务型政府,弱化行政管理色彩,并充分考虑经办实务在基层普遍存在的差异性,即地区间制度发展、机构设置、基层平台、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不同基础,对于各地经办服务中具有借鉴意义的成功经验和创新举措,按照统一性原则予以表述,确保国家标准在全国普遍适用。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从参保登记的条件、内容、时间、调查摸底内容以及参保登记程序5个方面规范了参保登记业务;从信息变更的内容、所需材料及服务流程3个方面规范了信息变更业务;从参保人员缴费、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及集体补助3个方面规范了保费收缴业务;从个人账户记录、支付及结算3个方面规范了个人账户管理业务;从待遇核定、待遇支付发放、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养老待遇停止支付及恢复支付5个方面规范了待遇支付业务;从所需材料、关系转移人员操作程序及特殊情况处理3个方面规范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从所需材料、服务流程、审核与关系终止3个方面规范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业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由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牵头,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安徽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辽宁省盘锦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陕西省宝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参加编写。
同时发布的国家标准还有《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社会保险术语 第1部分:通用》《社会保险术语 第2部分: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术语 第4部分: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术语 第5部分: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