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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卫通[2015]3号

2023-06-19 12:29:28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对标龄满5年的放射性疾病诊断及相关标准复审结果的通报

  国卫通〔2015〕3号

  我委对标龄满5年的放射性疾病诊断及相关标准进行了复审。经复审,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继续有效的标准为11项(附件1),废止的标准为3项(附件2)。

  特此通告。

  附件:1.复审后继续有效的放射性疾病诊断及相关标准目录

  2.复审后废止的放射性疾病诊断及相关标准目录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3月30日

  附件1:

  复审后继续有效的放射性疾病诊断及相关标准目录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1 GBZ 99-2002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2 GBZ 102-2007 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

  3 GBZ 103-2007 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

  4 GBZ/T 164-2004 核电厂操纵员的健康标准和医学监督规定

  5 GBZ/T 171-2006 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计划与准备

  6 GBZ/T 172-2006 牙釉质电子顺磁共振剂量重建方法

  7 GBZ 215-2009 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

  8 GBZ/T 216-2009 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规范

  9 GBZ/T 217-2009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护理规范

  10 GBZ 219-2009 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

  11 WS/T 187-1999 淋巴细胞微核估算受照剂量的方法

  附件2:

  复审后废止的放射性疾病诊断及相关标准目录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1 WS/T 204-2001 用稳定性染色体畸变估算职业受照者剂量的方法

  2 GBZ/T 170-2006 核事故场外医学应急计划与准备

  3 GBZ/T 191-2007 放射性疾病诊断名词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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