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加强地方标准规范化管理,按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经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现决定废止《工业产品取水定额》《城市生活取水定额》《农业用水定额》三项地方标准(见附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21日
序号 地方标准编号 地方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废止日期
1 DB12/T 697-2019 工业产品取水定额 DB12/T 697-2016 2020-04-21
2 DB12/T 698-2019 农业用水定额 DB12/T 698-2016 2020-04-21
3 DB12/T 699-2019 城市生活取水定额 DB12/T 699-2016 2020-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