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国家标准化改革任务,根据《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方案》(国标委综合〔2016〕2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内政发〔2015〕14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推荐性地方标准集中复审工作方案》(内质监标发〔2016〕196号)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完善推荐性地方标准,由内蒙古质监局(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协调推进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内蒙古发改委、经信委、农牧业厅、水利厅、林业厅、交通厅、科技厅等51个单位,对自治区725项推荐性地方标准和324项推荐性地方标准计划项目进行了复审。现将结论公告如下:
一、725项推荐性地方标准复中复审结论
废止64项,转化3项,协议2项,修订89项,继续有效567项。清单详见附件1。
二、324项推荐性地方标准计划集中复审结论
废止30项,继续有效324项。清单详见附件2。
三、其他事项
(一)对于结论为废止的地方标准(计划),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行废止;
(二)对于结论为转化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请归口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开展申报工作。
(三)对于结论为协调和修订的地方标准,请归口单位组织修订相关标准,于2018年12月形成新的标准文本报批;
(四)对于结论为继续有效的地方标准(计划),请归口单位继续做好标准的实施监督和分析评价,适时组织复审;按照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做好计划项目的起草上报工作。
附件:1.推荐性地方标准集中复审结论清单
2.推荐性地方标准计划项目集中复审结论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8月2日